诈骗涉案金额14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判决徐某某5年有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1-14 10:54   890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日前,北京徐某某诈骗一案,涉案金额达140余万元,经王朝阳律师辩护,一审法院认定徐某某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判决有期徒刑5年。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事实: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徐将其房屋出售给白某某,后得知房屋将要拆迁,与白某某协商回赎房屋未果。为获取拆迁补偿款,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他人以使用北京市居民名义能够将房屋出售给杨某某的虚假合同,欲通过杨某某骗取某某公司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6万余元,被某某拆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未遂。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工作:
    本站王朝阳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亲属的委托后,及时到北京市某某区看守所会见徐某某了解案情。经过多次会见徐某某,并与其亲属沟通后,王律师认为本案中仅就徐某某之行为评价分析,对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无异议,然本案案情错综复杂,但经过详细分析论证,徐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如犯罪未遂、具有自首行为、责任的分担、主观恶性等。本案庭审时,王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意见,将上述从轻情节遂一进行分析。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后,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5年,徐某某接到判决后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其亲属得知判决结果后亦表示满意,并向王朝阳律师表达了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