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拟增设专门法庭,统一复核全国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所有死刑案件。在复核案件中,被判处死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应当享有辩护权或者能否充分行使辩护权,是我们应该关注的焦点。
剖析我国现行审判制度,不难发现处于死刑复核阶段的被告人实质上是没有辩护权的,至少是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例如,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具体规定处于此阶段的被告人有何辩护权利,更没有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保证被告人参与诉讼和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条款规定。司法实践中,虽然有时审判人员因提审会听取到被告人的一些辩解意见,被告人也可能会通过写材料等方式表达自己无罪或罪不该死的申辩,但由于缺乏程序上的保证,缺乏硬性的条款规定,被告人的辩解往往因可有可无而失去法律上的辩护意义。
本来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享有的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不得任意剥夺;但相悖的是,恰恰又是刑诉法以不规定被告人必须出庭受审参加此阶段审判活动的形式而剥夺了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刑诉法将死刑复核程序归入“审判”环节,这说明死刑复核程序属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定特别程序,在死刑案件中是必经程序,没有经过这一审判程序,任何死刑案件均不能生效。法律既然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判活动的各个程序中都有辩护权,那么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也毫无例外的享有辩护权,特别是由于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权可能被剥夺的重大问题,对这个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更应该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款规定来给予充分保障。遗憾的是,由于规则的缺失,我们在这一审判活动中,至今几乎听不到被告人为自己辩解的声音。
其实,保证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充分享有辩护权,也符合尊重人权、从严控制死刑适用面、避免错案发生的原则,有利于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目的是防止错杀,做到能不杀的坚决不杀(而不是可杀可不杀的尽量不杀),还符合死刑应当由该国最高司法当局作出的国际公约精神。同理,在此阶段给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也是为了保证和提高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尽量防止错杀无辜的悲剧再度发生。对即便是罪有应得的罪犯,通过他对辩护权的充分行使,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供的法律帮助,也可以用公正的程序来证明公正的事实,达到公正的判决结果。当然,如果被告人自行坚持放弃辩护权,法律也应当允许,但这同不赋予他或者剥夺他的辩护权利则是另一码事。
当前,妨碍死刑复核案件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做法,从观念上看主要是认为我国是实行二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中公诉机关已不再参与诉讼,死刑复核程序仅是最高人民法院自身或对下级法院实行的一种内部办案复核机制,即自查把关的机制,因此处于此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是不参加庭审活动的,当然也就不应有什么辩护权。
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第一,二审终审制不适合死刑案件。在我国一、二审判决的死刑案件不是生效判决;在死刑复核阶段,法庭设立了审判组织合议庭,合议庭有审理行为,有作出判决或裁定的裁判结果,裁判结果有改判、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核准原判几种可能,所以死刑复核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审判活动,并成为死刑判决生效的必经程序。在这个阶段,不规定公诉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的做法是否妥当可以商榷,但公诉机关是否参加该审判活动不应该成为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理由。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本质上与国外的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有一定相同,所不同的是在有的国家要经过上诉或抗诉才引起三审发生,而我国则是无论被告人是否服判,无一例外地都要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主动进行复核程序的审判工作,以严把最后一关,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万无一失。但在现在的操作层面上却留下了被告人无辩护权的尴尬格局。试想,在国家最高司法当局进行最后程序的审判活动中,生死未卜的被告人如果没有辩护权,没有保护他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条款规定,很难想象这个有审判名义而无被告人参与更无被告人陈述辩解的程序设置还有多大的科学性和公允性,还能否称得上是法律意义上的“审”“判”活动。
第二,用程序公正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公正,是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本质要求,在重新设计这一程序时也应与时俱进。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必然要对该程序的运作规则重新设计,在修改的刑诉法或新的司法解释中,应体现出对该程序审判活动的规范、透明和公正,尤其应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在死刑复核诉讼中,被告人应有哪些辩护权利,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这样几方面:有权知道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间,有权知道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为自己辩解,也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必要时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权依法行使相关职权,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线索的查证结果,如果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案件的有权出庭质证、陈述、辩解,有权领取复核程序中的裁判文书,等等。如果这样,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原则上就可以获得基本的保障。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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