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12-25 15:50   7652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姜某某涉嫌绑架罪,经王朝阳律师辩护,法院判决认定姜某某成立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律规定:

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某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分别纠集被告人姜某某等人,预谋将被害人控制后以其盗窃为由向其敲诈勒索财物。被告人等人驾车尾随被害人至天津市西青区某某小区强行将被害人控制后带至车辆上进行看管,剥夺其人身自由,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被害人盗窃为由向其索要某万元。后因被告人被抓获,被害人被解救。公诉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

本案发生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亲属慕名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找到王朝阳律师,王律师听取了姜某某亲属陈述了本案的简要案情,认为检察机关以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批准逮捕,可能定性不准。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姜某某了解案情,在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及时进行了阅卷,阅卷后王律师的观点得到了印证,即:姜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本案在审判阶段,王律师与承办法官交流了辩护意见,认为姜某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且属于犯罪未遂,从犯(在众多从犯中处于作用相对较轻的被告人)。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支持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姜某某亲属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非常满意,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