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12-25 16:32   362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拐卖儿童罪作了规定,条文中未明确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亲生子女。出卖亲生子女行为与典型的拐卖儿童行为相比,成因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小,甚至可能获得社会公众的一些同情,因此,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存在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对此行为性质的认定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变化过程。1999年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对于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纪要》考虑到此种行为大多受生活所迫,出卖人并不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故原则上不将此种行为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200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通知》首次明确了出卖子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吸纳了《纪要》和《通知》的相关内容,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同时指出,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按遗弃罪处理。可见,现行司法政策改变了《纪要》原则上不认定出卖亲生子女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认识,而是作了进一步的区分,将出于非法获利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以拐卖儿童罪予以惩治,对法益的保护更为周到,对犯罪的打击也更为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