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措施中贩卖毒品行为之定性
具有隐蔽性强、无明显被告人、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点,这给毒品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现实中,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经常采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两者在主体、客观方面以及功能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致使两者的区分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两者本质上毕竟属于不同的侦查措施,在法律依据、犯罪对象、诱惑性、侦查人员充当的角色方面都存在不同,对利用两种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对两者进行明确的辨析对于准确地定罪处罚,有效地惩治毒品犯罪至关重要。
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主管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人一国或者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⑴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利用控制下交付措施有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条件或机会,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⑵其包括两种,一是犯意型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指使的特情人员引诱本身无犯意的人员,致使其产生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二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行为人本身即有实行毒品犯罪的故意,侦查机关只是提供了一种机会,诱导其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同意,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新《刑事诉讼法》对隐匿身份进行侦查进行了概括的授权,并未就具体的范围和措施进行规定,也就是赋予了侦查机关一定的选择权,可以就一些危害严重使用常规方法无法或难以侦破的案件选择合适的方法,诱惑侦查即是其中的一种,因此,这里的隐匿身份包括各种乔装实施侦查的措施,具体也包括诱惑侦查。
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如两种侦查措施都是在被侦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都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侦查措施,但两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对利用两种措施侦破毒品案件收集的证据能否加以适用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针对的毒品犯罪实施程度不同,控制下交付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毒品犯罪,而诱惑侦查针对的是尚未开始的犯罪;
2.是否有诱导性不同,在控制下交付中,侦查人员针对的毒品交易正在进行流转和扩散,其对流转过程暗中监控,对毒品流转持“放任”的态度,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导或者加功,而诱惑侦查无论是犯意型诱惑侦查还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侦查人员或其特情人员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诱惑,促使对方产生犯意或者加速犯意的客观行为化;
3.侦查机关充当的角色不同,控制下交付中,侦查人员不直接介入或者加功于毒品交易,充当的是第三者的角色;而诱惑侦查是通过侦查人员或者其特情人员直接介入到毒品交易当中,充当买家或者卖家,促进或加速毒品的交易,充当的是一方行为人的角色;
4.立法依据、合法程度不同,控制下交付既有国际公约的认可,也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认定,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而诱惑侦查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仅对隐匿身份犯罪进行了概括的授权;
5.控制的犯罪对象不同,控制下交付控制的犯罪对象是毒品,诱惑侦查控制的犯罪对象是人——本身具有犯罪意图的人或者在侦查人员的诱惑下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由于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对于两者的适用也要区别对待,控制下交付已得到国际以及我国立法的肯定,是侦破毒品犯罪的重要措施,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诱惑侦查具有部分合法性,通过对其加以适当的规制,也将成为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利器。
根据毒品是否被侦查人员替代,控制下交付可以分为原物(毒品)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对于两者的定罪量刑,需要有所区分:
对于原物的控制下交付,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在贩卖的故意下向买受人交付了毒品,应构成贩卖毒品的既遂,因为侦查机关的监控并没有对毒品的交易进行介入或加功,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没有违背其意愿,而且其交易的行为仍旧具有致使毒品进入社会流通和扩散的抽象危险,主客观要件都已经具备,理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对其定罪处罚,鉴于侦查机关对毒品的交易进行了监控,降低了毒品进入社会的可能性,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对于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如果侦查机关以低纯度的毒品替代高纯度的毒品,行为人进行交易,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因为低纯度的毒品依然具有致使毒品进入社会流通和扩散的抽象危险;但如果侦查机关以无害物对毒品进行调换,即使侦查机关放弃了监控,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犯罪对象不具备危害社会客体的可能性,致使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应为对象不能的犯罪未遂。
对于利用诱惑侦查侦破的毒品犯罪,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中,由于被诱惑贩毒的行为人在侦查机关引诱之前即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是由于侦查机关所提供的条件而进行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具贩毒行为是主观意志的客观行为化,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至于侦查机关的诱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对于犯意型诱惑侦查,行为人被诱惑前并没有贩毒的故意,由于受到侦查机关提供的高额利润的诱惑,方产生贩毒的故意及行为,此侦查措施违反了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引诱他人产生犯意,应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禁止的侦查措施,利用其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依法应予以排除,因此,对以此措施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也不能以贩卖毒品罪予以惩处,但如果行为人虽没有买卖毒品的犯意,但在被诱惑前持有毒品,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处罚。
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主管机关知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人一国或者多国领土的一种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辨认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⑴新《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利用控制下交付措施有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提供其实施犯罪的条件或机会,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⑵其包括两种,一是犯意型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指使的特情人员引诱本身无犯意的人员,致使其产生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二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行为人本身即有实行毒品犯罪的故意,侦查机关只是提供了一种机会,诱导其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同意,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新《刑事诉讼法》对隐匿身份进行侦查进行了概括的授权,并未就具体的范围和措施进行规定,也就是赋予了侦查机关一定的选择权,可以就一些危害严重使用常规方法无法或难以侦破的案件选择合适的方法,诱惑侦查即是其中的一种,因此,这里的隐匿身份包括各种乔装实施侦查的措施,具体也包括诱惑侦查。
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如两种侦查措施都是在被侦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都是公安机关使用的侦查措施,但两者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对利用两种措施侦破毒品案件收集的证据能否加以适用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针对的毒品犯罪实施程度不同,控制下交付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毒品犯罪,而诱惑侦查针对的是尚未开始的犯罪;
2.是否有诱导性不同,在控制下交付中,侦查人员针对的毒品交易正在进行流转和扩散,其对流转过程暗中监控,对毒品流转持“放任”的态度,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诱导或者加功,而诱惑侦查无论是犯意型诱惑侦查还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侦查人员或其特情人员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诱惑,促使对方产生犯意或者加速犯意的客观行为化;
3.侦查机关充当的角色不同,控制下交付中,侦查人员不直接介入或者加功于毒品交易,充当的是第三者的角色;而诱惑侦查是通过侦查人员或者其特情人员直接介入到毒品交易当中,充当买家或者卖家,促进或加速毒品的交易,充当的是一方行为人的角色;
4.立法依据、合法程度不同,控制下交付既有国际公约的认可,也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认定,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而诱惑侦查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仅对隐匿身份犯罪进行了概括的授权;
5.控制的犯罪对象不同,控制下交付控制的犯罪对象是毒品,诱惑侦查控制的犯罪对象是人——本身具有犯罪意图的人或者在侦查人员的诱惑下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由于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对于两者的适用也要区别对待,控制下交付已得到国际以及我国立法的肯定,是侦破毒品犯罪的重要措施,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诱惑侦查具有部分合法性,通过对其加以适当的规制,也将成为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利器。
根据毒品是否被侦查人员替代,控制下交付可以分为原物(毒品)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对于两者的定罪量刑,需要有所区分:
对于原物的控制下交付,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在贩卖的故意下向买受人交付了毒品,应构成贩卖毒品的既遂,因为侦查机关的监控并没有对毒品的交易进行介入或加功,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在自己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没有违背其意愿,而且其交易的行为仍旧具有致使毒品进入社会流通和扩散的抽象危险,主客观要件都已经具备,理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对其定罪处罚,鉴于侦查机关对毒品的交易进行了监控,降低了毒品进入社会的可能性,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对于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如果侦查机关以低纯度的毒品替代高纯度的毒品,行为人进行交易,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因为低纯度的毒品依然具有致使毒品进入社会流通和扩散的抽象危险;但如果侦查机关以无害物对毒品进行调换,即使侦查机关放弃了监控,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犯罪对象不具备危害社会客体的可能性,致使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应为对象不能的犯罪未遂。
对于利用诱惑侦查侦破的毒品犯罪,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中,由于被诱惑贩毒的行为人在侦查机关引诱之前即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是由于侦查机关所提供的条件而进行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具贩毒行为是主观意志的客观行为化,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至于侦查机关的诱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对于犯意型诱惑侦查,行为人被诱惑前并没有贩毒的故意,由于受到侦查机关提供的高额利润的诱惑,方产生贩毒的故意及行为,此侦查措施违反了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引诱他人产生犯意,应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禁止的侦查措施,利用其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依法应予以排除,因此,对以此措施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也不能以贩卖毒品罪予以惩处,但如果行为人虽没有买卖毒品的犯意,但在被诱惑前持有毒品,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处罚。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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