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妇女打架涉嫌伤害案 赔偿和解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1-02 15:49   235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本站讯)近日,本站律师王朝阳、王秀杰代理的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案,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最终在承办法官和律师的多方努力下,被告人张某某就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王某某3.5万元,刑事部分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免予刑事处

 

(本站讯)近日,本站律师王朝阳、王秀杰代理的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案,经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最终在承办法官和律师的多方努力下,被告人张某某就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王某某3.5万元,刑事部分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至此,这起由中年妇女骂街打架引起的刑事案件,终于案结事了。
一、两中年妇女因琐事骂街撕扯,一方出人意料脸部构成轻伤,另一方面临牢狱之灾。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本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员,在公司虽分属不同部门,但平日亦相识。
2009325上午,二人所属保险公司在南开某中学内组织保险上岗培训。当天,二人均参加培训。后在考试过程中,坐在张某某前面的王某某站着抄考试答案。这时,因为王某某影响了张某某答题,张就嘟囔了一句“坐下来抄吧!”但是,没想到这句话把王某某惹急了,张嘴骂了张某某一句。于是,二人就发生了口角,并逐渐升级为相互撕扯。后来,其他参与培训的人员把二人劝开。
但是,出人意料的是,案发后经法医部门鉴定,王某某额头损伤程度为轻伤(左眉弓内上方2处条形疤痕,均长2厘米),张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初次调解,被害人主张赔偿数额18万,声称:少一分钱也要将张某某送进牢狱。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某陷入了恐惧、困苦和委屈之中,无奈之下,慕名委托王秀杰律师代理案件。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一面着手研究案情,一面积极组织和王某某谈判调解。委托三日后,在派出所干警的组织下,代理律师和被害人及其家属数十人进行谈判。但是,令人意想不到,被害人狮子大张口,主张赔偿数额18万元,并声称:法院有人,少给一分钱也要将张某某送进监狱。
此时,代理律师分析,被害人及其家属绝无解决矛盾的丝毫诚意,18万的赔偿数额,对于张某某这样一个下岗再就业的妇女来讲简直是天文数字,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时机尚未成熟。
所以,在以后的一段时间,代理律师又通过其他途径组织了几次谈判调解,但是代理律师采取了“和被害人只谈案情不谈钱”的策略,只为“磨磨对方的性子”。
三、对簿公堂,抓住对方轻伤结论的“软肋”不放,只为促和解。
案件到法院阶段后,代理律师根据以往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决定还是要找到对方的弱点,迫使其与我方达成民事和解,以保证得到较好的刑事结果。当然,对方的弱点就是其轻伤的法医结论不牢靠。
根据卷中《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记载:王某某额部可见伤口呈工字型伤口,长约5厘米。左眉弓内上方2处条形疤痕,均长2厘米”。但是,其中记载的伤口“长约5厘米”,一个“约”字,对鉴定结论的影响差之千里。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王某某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就不一定了。
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提出了基本辩护观点:本案被害人轻伤的鉴定结论和致伤原因,均存在疑问,同时本案存在被害人有过错在先、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特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过激烈的庭审,主审法官基本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便开始做被害人王某某的说服劝导工作。
四、民事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案件结果双赢双满意。
本案,审判阶段,主审法官为做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案件两次申请延期,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最后,法官在律师的协助下,经过前后五次庭下调解工作,以双方“同事一场不容易、硬性判决只能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为突破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将坚冰打破,二人达成“和解协议”。
最终,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3.5万元;刑事部分,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该结果,从我方当事人角度考虑:赔偿数额从18万元降到3万余元,同时避免了牢狱之灾;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达到了“案结事了、和谐社会”的和谐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