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老板起疑打死“内贼” 赔偿和解获轻判十五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1-02 16:04   208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本站讯)近日,本站律师王朝阳、王秀杰代理的张某某等五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经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五被告人共同犯罪致人死亡,犯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考虑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

 

(本站讯)近日,本站律师王朝阳、王秀杰代理的张某某等五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经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五被告人共同犯罪致人死亡,犯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考虑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刑期。
一、洗浴中心老板怀疑“内贼”盗窃客人财物,盛怒之下指使其他员工打死人命。
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某区承包经营一家洗浴中心,被害人刘某某和其他四被告人都是该洗浴中心的员工,其中被害人刘某某负责管理洗浴中心男部更衣室。
去年11月份的一天,该洗浴发生一起失窃案,某客人的财物在男部更衣室被盗后报警。失窃事发后,警方虽出警但因线索较少无法破案。然而,老板张某某对失窃一事极其生气,其考虑:第一发生失窃事件影响自己洗浴中心的信誉和生意;第二如果不找出内贼以后就无法管理员工了。
盛怒之下,张某某自己组织员工开始“侦查”家贼。经过一番调查,张某某便把怀疑的目标指向了刘某某,因为一方面刘某某以前就曾经手脚不干净,另一方面刘某某直接负责管理失窃的更衣室。另外,再加上其他员工添油加醋地举报刘某某有重大嫌疑,更加坚定了张某某:“刘某某就是内贼”的想法。
第二日,张某某指使其手下的四名“小弟”将刘某某捆绑到洗浴中心,开始在“私设公堂”审讯刘某某。开始,张某某等被告人采用“送公安局法办”、“不招就丢鱼塘”等方式恐吓刘某某。然后,张某某等人见刘某某拒不招认盗窃,便采取抽嘴巴子、拳脚相加甚至持棒球棍殴打等方式伤害刘某某。在刘某某仍然拒不招认的情况下,张某某等人便改用“轮流看管”的方式打算等待刘某某招认。当晚,张某某等人发现刘某某呼吸困难,急忙将其送到医院,医生发现刘某某死亡后报警。遂案发,张某某等人被抓获归案。
二、接受委托第一时间,代理律师亲赴东北与被害人家属调解民事赔偿事宜,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为案件审判打下良好基础。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某陷入了恐惧和自责之中,无奈之下,慕名委托家属找到王秀杰律师代理案件。
接受委托时,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代理律师开始着手研究案情——张某某怀疑刘某某实施盗窃没有任何证据支撑,该情节到法院审判阶段很难获得法官认可,因此案件的关键是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平息被害方的怒火、获取书面谅解。
基于以上考虑,代理律师首先做本方当事人及家属的工作,使其明白积极赔偿对本案的重要性。然后,在侦查机关的组织下,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调解。并且在调解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带着本方家属,亲赴东北被害人家中登门道歉并当场赔付20余万元,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获得被害方的书面谅解书。
三、法院审判: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认罪悔罪,获得轻判。
经过一审庭审审理,合议庭法官采纳了代理律师“张某某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作出前述判决。
该判决结果,从被告人角度使其得到罚当其罪的惩罚;从社会效果的角度,使被害人家属得到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达到了“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