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如何鉴定及量刑的?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8-30 22:25   273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毒品的种类繁多,每种毒品都有通常存在的形式,比如海洛因通常是以压成块状的白色粉末状存在,也有部分案件直接以粉末状出现。

     1、关于以非常规形式出现的毒品的认定

        毒品的种类繁多,每种毒品都有通常存在的形式,比如海洛因通常是以压成块状的白色粉末状存在,也有部分案件直接以粉末状出现。但是个别时候某类毒品会以较为特殊的形式出现,致使它的成分、含量发生变化,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在审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时,要特别注意此种情况。

        2、关于摇头丸的认定

        我们知道,摇头丸本身并不是一种毒品名称,目前尚没有量刑标准,所以,在审理摇头丸案件时,重点是对其成分进行鉴定,也就是定性分析。当确定主要成分是何种毒品后,摇头丸就应认定为该种毒品,对其中含量较高的,可以将摇头丸的数量认定为此种毒品的数量,再根据此种毒品的题型标准考虑量刑。摇头丸的主要成分是替苯丙胺(MDA),属于苯丙胺类毒品,且含量较高,量刑时可按查获摇头丸的数量认定毒品数量,根据苯丙胺类毒品的量刑标准量刑。

        3、涉及多种毒品的犯罪案件的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多种类毒品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对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应如何把握死刑量刑数量标准,一直是毒品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难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毒品种类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有的没有规定,因此,我们在量刑时,通常应当首先考虑危害性大(包括毒性和数量)并有明确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其他种类毒品的数量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加以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量刑标准不一样的不同种类毒品的数量,不能简单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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