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3年6月某日,被告人张某A伙同张某B在某小区内,拆卸后窃得案装在该小区楼阁内未使用的水表23块,当日卖出。次日,二被告人在该小区内拆卸水表17块,张某B参与盗窃40块水表共价值3万余元。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

本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张某B被刑事拘留期间,张某B的亲属慕名找到王朝阳律师,委托王律师做为张某B的辩护人。王律师经会见张某B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后认为,公诉机关虽然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张某B具有犯罪未遂及从犯情节,但综合本案证据来看,本案第二起犯罪并未实际得逞,处于犯罪未完成状态,故应属于犯罪未遂,且张某B在犯罪中处于辅助和帮助作用,应为从犯。在庭审中,王律师为张某B做有罪从轻辩护,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后,判决采纳了王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B有期徒刑一年。接到判决后,张某B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愿意服从判决,改过自新。其亲属对王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