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② 准备车辆;
⑨ 串供。
① 参与商议,但是王某某并没有对其他人进行分工;
② 制造事故。
1.关于做假事故的提出
从证据材料来看,几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互相矛盾,根本无法证明做该起假事故究竟是谁提出来,自然也无法证明是被告人王某某提出来的。
① 石某供述做该起假事故是王某某提出来的。(2008.5.7)
② 王某某供述该起假事故是由石某提出来做的。(2008.4.2王某某供述“石某对我说:等这辆帕萨特修好了,做个假事故,找保险公司赔”)
③ 于某作出三次不同的供述:
A.供述是于某某提出来的。(2008.4.2于某某供述“于某某提出来用帕萨特做这起事故,我和王某某都同意了。”)
B.供述是于某某自己提出来的。(08.4.5)
C.供述是王某某提出来的。(08.4.7)
④ 于某某供述是于某提出做这起假事故。(08.4.17)
从几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看,对于究竟谁提出做这起假事故他们的供述互相矛盾,无法确切的证明提出者是谁。亦没有其他证人能证明,因此自然也就无法证明王某某是这起事故的提出人。
2.关于车辆的来源
从证据材料可以很清晰的看出参与该起假事故的三辆车的来源:
① 帕萨特是石某的朋友张绍龙的车,张绍龙本人证实曾于2007年8月底将车借给于某。(07.6.22)
② 福特天霸是于某的车。(08.4.2于某供述这辆车我是2007年6月份花8000元钱买的。)
③ 飞度是于某从张晓蓓处借来的。(08.3.24张晓蓓证实2007年9月层将车借给于某。)
可见三辆用来做假交通事故的车辆均与被告人王某某无关。
3.关于事先商议及分工
证据表明当日参与商议的有王某某、于某、于某某三人。
4.关于做假事故地点的选择
① 王某某供述是于某选的做假事故的地点。(08.4.2)
② 于某本人供述是其选择的做假事故的地点。(08.4.2)
③ 于某某供述是于某和王某某提出的做假事故的地点。(08.5.28)
因此根据刑事证据的一致性规则可以判断出提出做这起假事故的地点的人应是于某。
5.关于假事故的制造
根据几人的商议,王某某与于某、于某某三人分别驾驶福特天霸、帕萨特及飞度制造了2007年9月14日的假事故。
6.关于报警
案发当日,王某某与于某、于某某做完假事故之后于某打电话报警。(于某08年4月2日供述和被害人许宝刚陈述)
7.关于理赔
① 石某供述是于某某、于某去办理的理赔。(08.5.7)
② 王某某供述由于某某办理的理赔申请。(08.4.2)
③ 于某供述是于某某办理的理赔手续。(08.4.2)
④ 于某某供述自己只交了卷。(08.4.2)
由此可见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参与办理理赔手续。
8.关于分赃
被告人石某、于某、于某某、王某某供述均能一致证实:从保险公司理赔的4万余元理赔款中,石某分得1.5万元,于某和于某某分得余下的钱,而被告人王某某分文未得。
9.关于窜供
2008年3月20多号,石某把王某某、于某、于某某召集到一起,告诉大家警察已经查这事了,让大家都不要说。(08.4.5王某某供述及08.4.5于某供述)
从本案的以上环节可以看出,王某某真正参与实施的只有其中两个环节,即“参与商议”与“制造事故”。
因此在本案中,王某某所发挥的作用相对其他共犯而言明显是次要的,其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应属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有立功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退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条规定,被告人亲属应被告人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该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已作了退赔的,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二)第二起犯罪事实是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坦白交待的
1.侦查机关先后对王某某进行了八次讯问,在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问王某某是否知道为何被拘传,王某某便交待了第一起犯罪事实。在随后的六次讯问中,侦查机关的询问均是围绕第一起犯罪事实进行。在最后一次询问(2007年5月28日)中,侦查机关工作人员问王某某2007年11月的保定桥的交通事故是否是真的时,王某某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第二起犯罪事实。
2.同案被告于某和于某某也分别交待了第二起犯罪事实。但是,从他们交待的时间来看,于某是于5月29日交待的,在王某某供述之后。而于某某与王某某同一日交待的。但是辩护人注意到,王某某是5月28日8时52分交待的,于某某是5月28日9时58分交待的。至关重要的是,从询问笔录来看,对二人进行询问的是同一民警,记录员也是同一人。也就是说该二位民警在王某某供述之后才根据王某某的交代对于某某进行的询问,同样,次日于某的供述也是以王某某的供述为线索。所以可以说是王某某为第二起犯罪事实的破获提供了重要线索。
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信》及证人证言来看,他们举报及提供的证言均是有关2007年9月那起交通事故的,对2007年11月这起交通事故诈骗案并未涉及。
由此可以看出,在王某某主动交待第二起犯罪事实之前,从证人提供的证言及侦查机关的询问情况来看,侦查机关并未掌握王某某等人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否则其在对王某某的前七次询问中均未提及该起犯罪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三)本案属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
(四)被告人王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系偶犯、初犯,易于改造。
惩罚并非目的,改造犯罪才是适用刑罚之真正目的所在。鉴于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有诸多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此既能体现罚当其罪的刑法基本原则,又能发挥刑罚应有的教育、感化功能,收到良好的改造效果。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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