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件事实:
天津某某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简要):
 2012年8月初,被告人马某驾驶汽车在本市某路口,见被害人A某某一人途经此处,驾车拦住被害人A某某,将A某某强行塞进车后排座位上,在车上强行与A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驾车逃跑。

2012年8月某日,被告人马某驾驶汽车以黑出租车揽客为由将被害人B某某骗至车内,对B某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若干和手机;随后又对B某某进行猥亵,后驾车逃跑。后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犯有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

律师工作:

本案发生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马某的亲属慕名找到王朝阳律师,聘请王律师做为马某的辩护律师,王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马某了解案件。期间,马某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深深的后悔,对自己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表示歉意,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前,经王律师与被害人沟通后,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马某的犯罪行为。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与马某的亲属达成调解意愿,不再追究马某的民事责任。庭审中,王律师为被告人马某做有罪从轻辩护,经合议庭合议后,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马某九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接到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马某的亲属对王律师的工作表达了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