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案件事实:

天津市某某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与案外人“小胖子”预谋盗窃天津某公司钼铁。后被告人张某购买一辆半挂牵引车,并将该车底部改装为暗箱用来运送赃物。2014年1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小胖子”按照事先预谋,将上述车辆的牌照更换。被告人张某驾驶该车进入天津某公司园区内,并停放在园区磅房附近,后被告人张某离开该公司园区,次日日5时许,“小胖子”已将钼铁合金藏匿于该车中,后电话通知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翻墙进入园区,驾驶该车欲从园区出厂时被执勤人员发现,被告人张某弃车逃跑,后被抓获。经评估,被盗窃钼铁的价值人民币76342.5元。

律师工作:

本案发生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亲属慕名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委托王律师办理本案。王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张某时,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张某并没有如实交待案件事实,经过王律师的耐心工作,张某交待了全部犯罪经过,亦为法院认定其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打下了基础。

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王律师及时到检察院阅卷,王律师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张某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情节,同时具备诸多酌定从轻情节。检察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具有犯罪未遂的从轻情节。

本案开庭时,王律师为被告人张某做有罪从轻辩护,张某在庭审中表现出深刻悔罪的态度,同时表示不再违反法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近日,法院下达了判决书,采纳了王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后,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张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表示努力改过自新,做守法的公民,其亲属亦向王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