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索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件事实: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2001年8月某日,在某电站工地,该工地打工的被害人王某某与何某某、侯某某酒后与施工人员刘某某发生争执。正在工棚内休息的被告人刘某持刀上前刺中被害人王某某腹部一刀,王某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某在逃,2010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异地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判决书中认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虽然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律师工作:
刘某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应认定其自首。上诉至二审法院。其亲属委托我站陈律师做为刘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及时调取了本案案卷并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经分析认为上诉人刘某有自动投案之行为,虽然刘某的辩解与部分证人证言不一致,但对本案最关键的事实即其持刀刺了被害人一刀的事实始终予供认,故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二审庭审中陈律师对此提出了详实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庭审后合议,判决支持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政治权利一年。上诉人及家属接到判决后表示十分满意,并向陈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中共党员,现任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办刑事案件。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荣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荣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天津市南开区法律顾问团成员;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王朝阳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成功率较高,许多当事人的亲属委托王朝阳律师作为辩护人。从业十多年来,王朝阳律师在国内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案件遍及天津、北京、广州、中山、济南、滨州、聊城、青岛、泰安、莱芜、日照、济宁、德州、潍坊、泰安、成都、重庆、石家庄、邢台、唐山、沧州、秦皇岛、廊坊、黄山市、蚌埠、南京、上海、昆山、沈阳、哈尔滨、长春、驻马店、徐州、宁波、岳阳、常德、长沙、武汉、甘肃、连云港、杭州、新疆、南宁等地,因专业、高效、负责,获得被告人及委托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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