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案情简介】

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1201411月被告人吴某某、罗某至重庆市欲购买毒品。同年12月向他人购买11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租乘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轿车由重庆市至天津市,被告人罗某将部分甲基苯丙胺贩卖。220151月被告人吴某某与罗某以13万元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5890克,在天津市进行贩卖。3201511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再次购买甲基苯丙胺4000克,指使被告人蒋某某将该批甲基苯丙胺及麻古片剂运至天津市,公安机关在高速收费站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4、同年115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某租住处查获毒品若干。被告人吴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共计11余千克,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第一被告吴某某、第二被告人罗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王朝阳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上诉人吴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维持另四名上诉人的原审判决结果。

【辩护思路】

本案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到案之日起至二审判决期间已近三年。被告人吴某某被起诉四起犯罪事实,涉及人员较多,公安机关往返于天津、重庆、湖南等地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大量的证据,涉案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已供认。王律师详细查阅案卷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被告人吴某某主观犯罪恶性较深,涉案毒品的数量巨大,多数毒品已流入社会,且吴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法定情节,判决死刑的可能性很大,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死刑。王律师在二审庭审中的辩护意见以区分其犯罪地位与作用为主要观点,从本案犯罪的提意、策划、出资、分配、资金走向、雇佣、出售等环节进行比对,结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诸多酌定情节,综合评析吴某某的犯罪主观恶性、地位与作用,即:被告人吴某某是否具有可以改造的可能性,区分他们的罪责,考察各自在贩卖毒品网络中的实际作用大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差异,并结合各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应区别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二审法院在决定是否判处其死刑时应留有余地。最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采纳了王律师关于比较法的辩护意见,20181月改判为吴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本案至此终结,希望吴某某珍惜法律的宽容与良善,谨记毒品的危害,努力改造,争取减刑,早日与家人团聚。同时希望通过本案警示世人抵制诱惑、拒绝毒品、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共同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