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5-07 15:18   201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对共同犯罪中零口供的被告人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

    口供是直接、全证实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后果等事实的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旦被告人的供述,则有利于定案。但实践中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其口供常具有虚假性、不稳定性,以致有些案件中会出现“零口供”的情况。

    所谓被告人零口供,是指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在有DNA鉴定等客观性证据或者目击证人、被害人指证的案件中,即使是出现零口供情况也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但在缺乏有力的客观证据,言词证据也不稳定或者不完全一致的案件中,出现零口供情况则认定犯罪事实存在较大难度。

    在认定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关键是对在案言词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运用。首先,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纵向分析,如果证言、供述有变化,则须分析该言词证据改变的特点、原因,结合取证时间,环境及该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可能受到诱导等因素,从宏观上判断该言词证据是否可信。其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时行横向分析,查找各言词证据之间是否有一致的内容,是否足以否定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从微观上判断哪些言语证据可采信。再次,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反向分析,合理排除证言、供述之间的矛盾,分析证言、供述间细节不一致是由主观判断差别造成的,还是由相关人员虚假性、包庇性作证造成的,特别是要确认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相结合尚不足以合理证明相反事实。最后,要对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进行立体分析,将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指向一致的部分,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证据,如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平时有无矛盾,各被告人平时表现、相互间有无隶属关系等,判断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零口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