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一人得逞,一人未得逞,能否认定为轮奸?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5-07 15:36   167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共同轮奸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

    轮奸是指二名以上男子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还是结果加重犯,均存在不同的认识。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适用的法定刑均比基本犯更重;其区别在于适用更法定刑的理由不同,前系具有法定的严重情节,后者系具有法定的严重后果。

    在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定,轮奸系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人得逞而其他行为人未得逞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我们认为,轮奸系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二名以上行为人只要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就应当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各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并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