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犯罪案件中对于强奸行为未得逞的,能否认定从犯?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5-07 15:54   173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强奸行为未得逞的行为人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对于起第二种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的认定比较容易把握,但对第一种起次要作用从犯的认定,理论界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也难以归纳、提炼出统一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从犯的认定,应当根据犯意的形成、犯罪的共谋、是参与了全部犯罪活动,是否实施了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关键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危害后果的发生与其实行行为的关联程度、分赃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查:

    1、区分主从犯的一般原则

    在共同犯罪中,对各行为人区分主犯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量刑问题,使各行为人受到的刑罚轻重与其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因此,在审查其同犯罪案件中时,对主从犯的区分应当遵循尽量分、不强分的原则。对于各行为人特别是实行犯的情况不相上下、作用相当、难分主从的,可以不区分主犯和从犯,均以主犯论处。对能够区分主从犯的,可以根据行为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尽可能区分主犯与从犯。在认定顺序上,一般宜先确定主犯,再确定从犯。

    2、区分主从犯的例外原则

    实践中,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实施实行行为,一般也应认定为主犯。

    3、其他同案犯都是实行犯的情况下主、从犯的认定

    我们认为,在同案犯都是实行犯的案件中,对主、从犯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是犯意提起者,即考察行为人是否是造意犯。

    其次,考察各实行犯在案件中的具体分工、地位、作用。对各实行犯具体分工的考察,指的主要是考察具体行为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关联程度。关联越紧密的,认定从犯 可能性就越小。

    再次,考察各实行犯在案件中的活跃程度 。行为人在案件中的积极活跃程度也是认定主从犯的因素之一。有的行为人虽然不是造意犯,但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十分积极,也不宜认定为从犯。

    最后,考察各实行犯参与犯罪过程的时间长短。行为人参与案件过程的长短也可作为认定主、从犯的因素。

    综上,在轮奸犯罪案件中,虽然未得逞者的强奸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直接造成的危害程度低于已得逞者,但对未得逞者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未得逞者在案件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实际参与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予以全面分析,不应仅仅从其是否完成自身的强奸行为进行片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