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物品犯罪如何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8-30 22:30   219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醋酸醇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一、关于制毒物品犯罪的认定

        (一)本意见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350条第1款规定的醋酸醇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350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四)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行为论处。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五)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供犯论处。

        (六)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