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及自首、立功的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8-30 22:32   219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及自首、立功的认定

     对于受雇运输,且没有在犯罪过程中实行过限,宜以运输毒品罪定性;对于受雇为毒品买主或者卖主交换毒品或者毒资,即使未参与商定毒品价格,也宜以贩卖毒品罪定性;对于无法认定其是运输还是贩卖的,则宜就低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受雇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员,不参一概认定为从犯,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受雇帮助他人转移毒品的行为,在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知道雇佣者有交易毒品的情况,也无法证实或推断出被告人明知雇佣者取得毒品后的目的是走私、贩卖还是运输,应定转移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在逃的毒品买主的过程中,在公安人员对其失去控制的情况下,带着从买主处取回的毒品回到公安机关的行为,构成自首。被告人归案后及时提供了毒品买主的住处和活动情况,使公安机关从买主处查缴大量毒品的,应认定为重大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