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是从控方指控犯罪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据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最低证据要素与证据准则。这一证据标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从刑事诉讼职能上说,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肩负着发现犯罪、侦查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职责,而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又是为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服务的,因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共同处于控方的地位,因而二者应当遵循共同的证据标准,即能够足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
其二,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少应当向法庭提供的法定证据,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证据都将无法支持公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控方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是控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所指控犯罪成立以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其三,制定这一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由于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实践过程,所以在制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时,应当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该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
制定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其目的有四:
一是强化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监督和指导;
二是规范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确保公诉质址,提高公诉水平;
三是最大限度地统一控、审双方在证据审查与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认识,避免检法冲突,并对审判机关施以相应的监督;
四是提高刑事诉讼控方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效益价值。这四个方面的目的,从另一侧面说明制定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刑事控诉实践的必要性。下面将就指控故意伤害罪的最低证据标准作一说明。
一、故意伤害罪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与犯罪概念
(一)故意伤害罪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该罪有三种情形:故意轻伤害、故意重伤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证明对象
这里的证明对象,专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其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待证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即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
(1)如果系轻伤害,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如果系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 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
(1)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如果系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观心态;
(3)犯罪的动机可以有多种多样,但应查清。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
(1)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达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轻伤害、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即对被害人完整的人体组织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损害。
(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比如,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并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
三、证据要求
证据要求就是针对司法人员收集特定犯罪证据的活动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收集证据活动的及时、准确、全面与合法,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定的被动局面。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要求,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故意伤害罪的特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明活动中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二是司法人员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收集工作。具体说有以下几个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在讯问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讯问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包括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工作单位、家庭出身、文化程度等项;
2.在主观方面:
(1)详细讯问案件发生的起因;
(2)起意、策划犯罪的过程;
(3)犯罪的动机、目的以及伤害故意是如何产生的;
(4)实施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何;
(5)如果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已经有所预见;
(6)如果是共同犯罪,共同故意伤害的犯意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具体的商议过程。
3.在客观方面:
(1)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
(3)作案工具;
(4)侵害部位及打击次数;
(5)被害人受伤情况;
(6)如果是多人共同犯罪,应详细说明犯罪过程中的分工、配合情况,每一共犯人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以及造成关键性伤害或致命伤的犯罪嫌疑人;
(7)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包括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
(8)被害人的详细特征;
(9)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4.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5.归案情况,比如,被抓获、投案自首等。
6.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7.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详细记录其辩解要点;
8.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应如实记
9.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询问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起因;
(2)受害的时间、地点;
(3)加害人的人数、体貌特征;
(4)与加害人的关系;
(5)受害的详细经过;
(6)如果加害人为多人,各个加害人的具体语言以及行为;
(7)被害人身体所受伤害的情况及治疗、恢复情况;
(8)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要求;
(9)其他。
2.见证人证言
询问见证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2)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3)发生冲突双方的情况;
(4)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3.相关人证言
询问相关证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2)证人所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4.抓获人证言
询问抓获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
(2)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3)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节;
(4)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5)对抓获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物的描述;
(6)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三)物证、书证及鉴定结论
1.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
2.作案工具及其照片;
3.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痕迹及其痕迹鉴定;
4.血衣、血迹及血型同一鉴定;
5.被害人人体伤情照片或尸体照片;
6.医疗诊断证明书;
7.人体伤情鉴定结论书或尸体检验报告;
8.被害人、抓获人及其他相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记录,内容应包括:辨认的时间、地点、被辨认人的人数及排列情况,是否有指认的明确结果;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文检鉴定;物品鉴定;犯罪嫌疑人贯表现的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材料
1.身份材料
(1)调取的时间、方式;
(2)所调取材料的内容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时间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籍贯、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
(3)如有前科劣迹情况,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
(1)有关机关如何获知犯罪;
(2)何时、何人、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
(3)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的第一次询问中是否如实交代了有关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交代丁其他当时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
(4)如果是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交代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协助抓捕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
(5)犯罪嫌疑人是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情况如何。
3.起获作案工具的经过
内容包括:如何起获作案工具、起获地点、作案工具的名称、数量、特征,并应由犯罪嫌疑人当场进行指认,列出清单,由在场见证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务必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应注意填写讯(询)问的起止时间,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避免出现侦查人员一人签名、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侦查人员讯(询)问不同的人的情况,导致笔录丧失提取的合法性,无法使用。
2.所有的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加盖印章,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3.在案发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提取作案工具等物证、现场遗留的指纹、血迹等痕迹,并作出相应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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