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中国古代的刑法典将此类犯罪称之为“墨罪”、“赃罪”,历朝历代为了巩固王权防止百官贪腐事件的发生,纷纷施以严刑重罚,但是依然出现了类似和珅的贪官,有学者称“中国古代的政治史就是一部贪污史”;到了现代,贪污更是被各国视为执政毒瘤纷纷予以严厉打击,我国则明确将贪污贿赂犯罪在刑法中单独列为一章。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当一贪官(尤其是财务管理较为混乱的单位)一旦被查出往往就会碰触大把的票据冲抵公共开支的情况,有些律师也会有意识地引导嫌疑人采用此种手段逃避处罚。基于此,笔者尝试针对究竟赃款的去向能否作为定性的依据这一问题做一分析。
有主张认为:如果赃款的去向是用于公共开支则应作相应减除,若全部用于公共开支则不构成犯罪,因为毕竟其是将自己占有的公款用于了公共开支,并没有真正装入自己的腰包,将其用于己用,这一思路的根基在于只要没有装入自己的腰包就不构成贪污。形式上看,这一说法有些道理,但认真分析便会发现这种理论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从贪污罪设立的立法原意角度分析,国家公共资金的取得是通过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以财政税收的形式获得的,其实之上来自各个纳税人,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公共资金应该用于公共基础建设、公共福利及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人员工资等等方面上。国家设立贪污罪名,就是要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国家公共资金能真正用于该用的场合,而不是装入公职人员个人的腰包。因此,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彻底打消公款私用这一非分之想则是设立贪污罪对违法者以示惩罚的真正目的。
其次,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贪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赃款去向并不属于贪污犯罪所要求的必备要件,因而并不影响对于贪污罪名的认定。试想,如果想将贪污的公款用于公务开支,那为什么嫌疑人不能在正规的财务帐据上显示?既然想将私占的公款用于公务开支,又为什么非要将公款先期转化至自己的名下?为什么是在侦查阶段或起诉阶段才被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及?很显然,即使是嫌疑人真的用在了公共开支上,这种公务开支行为也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开支,其实质上也应该是掩盖了非公务谋私利的伪公务支出(如公款大吃大喝、公款购物、公款旅游等等明文禁止的支出)。
再次,从刑法382条贪污罪罪名的定义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因此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贪污行为,并将公款真实归为己有,其贪污罪名即已成立。至于被贪污的公款转到私人之手后下一步是怎么处理的,与贪污罪罪名的成立与否无关。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侦查实践中,准确查明贪污赃款的具体去向是有一定困难的,特别是在管理不健全的村级账务中查清其赃款去向更是困难,若真的是因为报账不及时可以入账,而由此转变成因其去向属公共开支就予以认定排除其犯罪行为的话,这显然不利于追究贪污犯罪,更是对反腐工作的深入发展不利,有违民心所指。
近两年,高检院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作为职务犯罪打击的重点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打击贪污涉农资金的犯罪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兄弟检举揭发同腐败作斗争的积极性。但是在我院近些年查处的一系列村干部涉嫌贪污犯罪案件中,的确存在由于一些村的村级帐据保存及制作方面的缺陷或不完整,嫌疑人往往在有罪证据面前无法抵赖时,大都会自行或在律师的指导下捧出一大堆(事前收集整理或临时索取的)类似公共生活开支的票据,以说明其贪污的公款已经用于公共开支,从而想逃避法律的追究。在审判起诉阶段,也的确存被告方当庭拿出了若干票据辩称系公务开支而得到了法院的采信及认可,最终被轻罪处罚甚至是无罪释放的现象,使得部分为当地群众痛恨的贪污村官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处罚,这一现象必须引起重视。我们知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是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财力及精力的,尤其在查办村级贪官时更是费尽周折。如果实践中,在审查起诉前财务帐据已经冻结、封帐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嫌疑人冲抵开支,势必会另前期的侦查工作打了水漂,徒增嫌疑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忌恨。
综上所述:考虑到某些公务行为的特殊性,在已经封帐的情况下,以票抵账消减赃款数额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酌定情节适当予以考虑,但绝不能作为贪污犯罪定性的依据。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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