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出纳勾结窃取现金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贪污罪
【案情】
申某原系某银行出纳,说服被告人高某盗窃他与另一出纳共同管理的保险柜内的现金。此后,申某告知高某近日将提款40万元存放保险柜的情况,并详细告诉高某作案的时间、步骤、开启保险柜的方法及进出路线等。高某依计行事,秘密潜入并藏匿在银行业务部套间的壁柜内。申某乘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吃饭离开办公室之际,打开壁柜将自己保管的现金钥匙交给高某,并告知人都走了,自己即离开业务部去吃饭。高某撬开另一出纳员的办公室抽屉,取出钥匙,打开保险柜窃取30万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申某分给高某3万元,携其余赃款潜逃。
【分歧】
对被告人高某盗窃银行现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逃犯罪嫌疑人申某利用经管银行现金的职务之便,授意、安排高某盗窃巨额现金,且分得全部赃款的90%。无论是采用共同犯罪应以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罪名,还是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关于“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30万元现金是被告人高某单独窃取的,虽然申某对作案进行了周密的策划、带高某到其工作单位熟悉环境、为高某提供作案工具等,但这仅是沈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高某实施盗窃制造条件,尚不足以取得现金。被告人高某必须撬盗另一把保险柜钥匙才能窃得现金,因此对高某应以盗窃论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共同犯罪案件性质的确定取决于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本案被告人高某与在逃犯罪嫌疑人申某具有共同将银行现金非法占为己有的共同故意,但如确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还必须具备行为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共同行为。
二、本案中,窃取银行现金并未完全利用犯罪嫌疑人申某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一般情况下不难理解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保险柜内的现金由两人共同保管,两人共谋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保险柜内的财物,当然构成贪污罪的共同正犯。但在本案中,另一出纳员并不知情,即使是申某趁另一出纳员不在,撬盗钥匙后,打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也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盗窃罪。
三、被告人高某秘密潜入并藏匿在银行业务部套间的壁柜内,趁申某与其他工作人员吃饭而离开现场的机会,撬开另一出纳员的办公室抽屉,取出钥匙,打开保险柜窃取30万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其秘密潜入并藏匿的行为系利用申某的职务之便,但其窃取他人钥匙、秘密窃走保险柜内巨额现金的行为,已超出申某的职务范围,并不符合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符合共同贪污犯罪的特征。
综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申某与被告人高某确实作了分工,申某提供本人的职务便利,高某利用了这种便利,窃取了申某与他人共同保管的现金。该种情形下,申某的行为本身也不构成贪污罪,高某更是直接实施了盗窃行为,对高某应以盗窃罪论处。
申某原系某银行出纳,说服被告人高某盗窃他与另一出纳共同管理的保险柜内的现金。此后,申某告知高某近日将提款40万元存放保险柜的情况,并详细告诉高某作案的时间、步骤、开启保险柜的方法及进出路线等。高某依计行事,秘密潜入并藏匿在银行业务部套间的壁柜内。申某乘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吃饭离开办公室之际,打开壁柜将自己保管的现金钥匙交给高某,并告知人都走了,自己即离开业务部去吃饭。高某撬开另一出纳员的办公室抽屉,取出钥匙,打开保险柜窃取30万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申某分给高某3万元,携其余赃款潜逃。
【分歧】
对被告人高某盗窃银行现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逃犯罪嫌疑人申某利用经管银行现金的职务之便,授意、安排高某盗窃巨额现金,且分得全部赃款的90%。无论是采用共同犯罪应以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罪名,还是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关于“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30万元现金是被告人高某单独窃取的,虽然申某对作案进行了周密的策划、带高某到其工作单位熟悉环境、为高某提供作案工具等,但这仅是沈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高某实施盗窃制造条件,尚不足以取得现金。被告人高某必须撬盗另一把保险柜钥匙才能窃得现金,因此对高某应以盗窃论处。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共同犯罪案件性质的确定取决于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虽然本案被告人高某与在逃犯罪嫌疑人申某具有共同将银行现金非法占为己有的共同故意,但如确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还必须具备行为人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共同行为。
二、本案中,窃取银行现金并未完全利用犯罪嫌疑人申某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犯罪的一个前提条件,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一般情况下不难理解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保险柜内的现金由两人共同保管,两人共谋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保险柜内的财物,当然构成贪污罪的共同正犯。但在本案中,另一出纳员并不知情,即使是申某趁另一出纳员不在,撬盗钥匙后,打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也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盗窃罪。
三、被告人高某秘密潜入并藏匿在银行业务部套间的壁柜内,趁申某与其他工作人员吃饭而离开现场的机会,撬开另一出纳员的办公室抽屉,取出钥匙,打开保险柜窃取30万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其秘密潜入并藏匿的行为系利用申某的职务之便,但其窃取他人钥匙、秘密窃走保险柜内巨额现金的行为,已超出申某的职务范围,并不符合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符合共同贪污犯罪的特征。
综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申某与被告人高某确实作了分工,申某提供本人的职务便利,高某利用了这种便利,窃取了申某与他人共同保管的现金。该种情形下,申某的行为本身也不构成贪污罪,高某更是直接实施了盗窃行为,对高某应以盗窃罪论处。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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