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再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2-16 13:40   199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在抢劫罪中争论最大的问题,也是刑法总则故意犯罪形态理论中争论较大的问题。从审判实践的角度看,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关系被告人刑罚的轻重,而刑罚是否适度,是一件案件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因此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在抢劫罪中争论最大的问题,也是刑法总则故意犯罪形态理论中争论较大的问题。从审判实践的角度看,既遂与未遂的认定,直接关系被告人刑罚的轻重,而刑罚是否适度,是一件案件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做出准确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理论界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的主要观点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刑法理论界争论多年,也有形成通说。概括起来,刑法理论界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有以下六种观点:

  1、财产取得论或财产控制论,即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已经非法占有财物的为抢劫既遂;未非法占有财物的,即使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也是犯罪未遂。

  2、人身侵犯论,即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加以侵犯,不论财物是否到手,均构成抢劫罪既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的,属于抢劫罪未遂。

  3、结合犯与非结合犯论,即认为应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同的标准。认为刑法中的抢劫罪,前半段的轻伤和后半段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是结合犯,其他则不是结合犯。对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抢劫财物本身有可能未得逞,但不论是否抢劫到财物,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罪名,均应以抢劫罪既遂论;对不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如未造成人身轻伤、重伤、死亡的,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4、一般情节与加重情节区别论,即认为一般情节的抢劫罪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严重情节或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则不存在未遂问题。

  5、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区别论,即认为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而不能适用于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前半段规定的抢劫罪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后半段规定的八种情况的抢劫罪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无既遂与未遂之分。”

  6、一般情节、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区别论,即认为一般情节的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结果加重犯由于法律规定必须产生加重结果才构成,因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而情节加重犯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其区分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