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得游戏币及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15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宋某另外伙同本案其他被告人持枪抢劫作案一次,劫得现金600元,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宣判后,另一同案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对全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意见]
行为人宋某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取走游戏币及游戏装备是否构成抢劫罪?关于宋某的行为定性,审理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强行劫取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具备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宋某之行为在主体、主观等方面与抢劫罪虽具有相似之处,但因犯罪对象非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对象之列,故客体要件不具备,也就不成立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被告人宋某强行将他人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取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这是两种观点之根本分歧所在。
(一)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首先,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从民法理论上说,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具有以下属性:一是价值性。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均能折算成一定的货币。二是支配性。财物所有人可以通过交换、买卖等方式转化财物的形式,控制支配财物。三是所有性。无论何种形式的财物,均归属一定的主体,国家、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财物的所有人。
通过仔细分析,虚拟财物同样体现出以下基本特征:(1)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游戏者以支付金钱和劳动为对价,为获取装备必须按时间支付上网费和游戏费等费用。游戏装备能帮助游戏者操纵虚拟人物在虚拟环境中发挥作用,为游戏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同时也间接地满足了游戏营运商赚钱的需要;(2)具有可支配性,能够为游戏者所控制,游戏装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即电脑、软件和网络,游戏者使用电脑网络,并用其自行设定的身份号和密码对虚拟人物及其附属的游戏装备实施占有和使用;(3)具有处分性,依附于虚拟人物的游戏装备在游戏者的操控下,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游戏者自由处分。
从我国刑法立法上说,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因此,结合以上特征属性和刑法条文,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可视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民所有私人财产。
其次,虚拟财产法律化是合法的扩张解释。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现行法律并未将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规定为财物的情况下,将传奇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物品认定为财产是否有突破法律规定、从而损害刑法基本原则之嫌?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未对财产作出详尽规定,是法律模糊性、不确定性和滞后性的表现。司法实践者将游戏币或游戏装备解释为刑法中的公私财物,属于法理学中的一种扩张解释,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这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相悖,也没有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未突破或否认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再次,国外及香港等地区存在将虚拟财产列入法律保护范围的立法实例。
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当然具有财物的属性。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台湾“法务部”在2001年关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的解释中规定,其他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将依照传统犯罪进行追究。如(1)利用虚假交易手段骗取他人虚拟财产,冒充他人身份或组成诈骗集团骗取他人虚拟财产,以及利用其他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虚拟财产,都将构成“刑法”第339条规定的诈欺罪。(2)采用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逼迫他人交出游戏账户或虚拟财产的,将构成“刑法”第346条规定的恐吓罪和第328条规定的强盗罪(注:相当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
(二)抢劫游戏币及游戏装备的犯罪金额计算问题
作为犯罪对象,游戏币及游戏装备是计入犯罪金额还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如果计入,又怎样对其进行估价?有人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件虚拟物品都是一组由0和1组合而成的比特数据,它们是游戏者在游戏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记录,仅存在于其赖以生存的虚拟空间和游戏环境中,具有数字性、无形性和依赖性。游戏币及游戏装备也是一种比特数据,只不过其以不同的外观形式出现,如钱币、盔甲、宝刀、钻石等。这些虚拟财产虽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但始终是网络游戏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其本身不能独立于网络游戏这个计算机软件而单独存在,也就无法单独计算出其财物价值,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时,游戏币和游戏装备不能计入抢劫数额。
本文观点是,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如前所述,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该计入犯罪数额。虽然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在使用上与现实世界具有一定的隔离性,即大多数在虚拟世界中才能够体现其使用价值,但是,由于游戏币及游戏装备的形成体现了无差别的人类社会劳动,所以其价值也可以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独立衡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只有当财物被列入违禁品时,财物本身才不以其数额大小或价值多少作为量刑幅度的选择依据。而游戏币及游戏装备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非违禁品,理所当然应计入抢劫数额。
关于游戏币及游戏装备的赃物价值问题,有观点认为,抢劫游戏币及游戏装备的犯罪数额应考虑网络游戏装备费和为购买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而多次长时间支出的上网费。笔者以为,在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抢劫数额应为游戏币及游戏装备的购买价格。一方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对于获取该装备而付出的上网费,因时间、技术等原因很难举证和估算。能够举证并通过估价计量的只有游戏币及游戏装备本身。它们虽不能反映出游戏装备的全部价值,但能够作为其必须支付的最少对价,在量刑时可以确认为游戏装备的赃物价值。另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相关价值数额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将被告人抢劫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费用计入赃物价值。
本案中,价格认证机构将游戏币及游戏装备估价为人民币2151元,抢劫数额也应认定为2151元,即是采取仅对被告人抢劫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进行估价的办法来计算赃物价值,既对强行劫取虚拟财产行为作出了刑法上的否定评价和遣责,又有利于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有机结合。
综上,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虽属网络虚拟财产,但与现实财产一样,同样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故应受法律同等保护。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游戏密码,从而获取他人有价值的游戏币或游戏装备,已对他人的财物造成现实的侵害,结合其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内容,完全符合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当场劫得财物的抢劫罪构成要件,换言之,被告人行为成立抢劫罪。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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