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认定
与他人签订合同时,隐瞒自身无资质、无授权、无履行能力的事实,在对方交付保证金后逃匿挥霍,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能按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案情]
2007年5月,新疆湘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湘鑫公司)与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二工程处负责人杨文博签订了新疆奇台县将军庙煤矿清河二矿分化煤矿的《煤矿开采施工》合同书(因杨文博是挂靠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该工程处对外没有合同签订权)。杨文博与湘鑫公司谈好此项目后,由湘鑫公司先在合同书上加盖好该公司的合同章,然后,由杨文博找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孙从旺加盖该新疆分公司的合同章。孙从旺在加盖新疆分公司合同章的过程中,私自将此合同留存,并在私自留存期间虚构合同承包人的身份,假称该工程由其新疆分公司副经理李疆负责,使用此份本不属于其新疆分公司的合同书,指定由李疆于2007年7月28日,与被害人刘邦清签订了奇台县将军庙煤矿《土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收取了被害人刘邦清10万元的保证金;于2007年8月31日,与被害人张凤娥签订了奇台县将军庙煤矿《土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收取了被害人张凤娥5万元的保证金。孙从旺在收取了两名被害人的保证金后,让公司财务人员分别给两名被害人出具了该新疆分公司的收款收据。直到案发,被告人孙从旺指使李疆与两名被害人签订的协议也未执行,所收的15万元保证金被被告人孙从旺在逃匿中挥霍。
另查:1.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由孙从旺出任该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并负责新疆分公司的全面工作。2.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在银行开户至2009年3月15日侦查机关查询为止,未发生业务,同时,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存档的年检资料,该新疆分公司的年检负债及利润总额、净利润均为“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从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从旺第一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孙从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是民事合同纠纷;孙从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且涉案的保证金,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因公司会计下落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被告人孙从旺收取涉案的15万元,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裁判]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从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达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从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孙从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上诉人)孙从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孙从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一般的合同纠纷,而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被告人孙从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经调查,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在银行开户至2009年3月15日侦查机关查询为止,未发生业务,同时,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存档的年检资料,该新疆分公司的年检负债及利润总额、净利润均为“0”。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孙从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也说明,被告人孙从旺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2.被告人孙从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欺骗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从旺明知工程系其挂靠人杨文博联系,其只是收取挂靠费,却在为杨文博加盖公司合同章时,私自留存本不属于自己的合同,并虚构合同承包人身份,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指使李疆与被害人分别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在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后,虽然出具该公司的收款收据,但该款并未入账,被告人孙从旺自行支配、花费了此款,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人孙从旺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是明确的。3.被告人孙从旺在签订合同后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会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本案中,被告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在15万元保证金到手后逃匿,大肆挥霍,这与一般的合同纠纷有本质的区别。
综上,上诉人孙从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2007年5月,新疆湘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湘鑫公司)与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二工程处负责人杨文博签订了新疆奇台县将军庙煤矿清河二矿分化煤矿的《煤矿开采施工》合同书(因杨文博是挂靠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该工程处对外没有合同签订权)。杨文博与湘鑫公司谈好此项目后,由湘鑫公司先在合同书上加盖好该公司的合同章,然后,由杨文博找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孙从旺加盖该新疆分公司的合同章。孙从旺在加盖新疆分公司合同章的过程中,私自将此合同留存,并在私自留存期间虚构合同承包人的身份,假称该工程由其新疆分公司副经理李疆负责,使用此份本不属于其新疆分公司的合同书,指定由李疆于2007年7月28日,与被害人刘邦清签订了奇台县将军庙煤矿《土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收取了被害人刘邦清10万元的保证金;于2007年8月31日,与被害人张凤娥签订了奇台县将军庙煤矿《土方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收取了被害人张凤娥5万元的保证金。孙从旺在收取了两名被害人的保证金后,让公司财务人员分别给两名被害人出具了该新疆分公司的收款收据。直到案发,被告人孙从旺指使李疆与两名被害人签订的协议也未执行,所收的15万元保证金被被告人孙从旺在逃匿中挥霍。
另查:1.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由孙从旺出任该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并负责新疆分公司的全面工作。2.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在银行开户至2009年3月15日侦查机关查询为止,未发生业务,同时,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存档的年检资料,该新疆分公司的年检负债及利润总额、净利润均为“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从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孙从旺第一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孙从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是民事合同纠纷;孙从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且涉案的保证金,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因公司会计下落不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被告人孙从旺收取涉案的15万元,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
[裁判]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从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达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从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孙从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上诉人)孙从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孙从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一般的合同纠纷,而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1.被告人孙从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经调查,陕西军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在银行开户至2009年3月15日侦查机关查询为止,未发生业务,同时,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存档的年检资料,该新疆分公司的年检负债及利润总额、净利润均为“0”。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孙从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也说明,被告人孙从旺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2.被告人孙从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欺骗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孙从旺明知工程系其挂靠人杨文博联系,其只是收取挂靠费,却在为杨文博加盖公司合同章时,私自留存本不属于自己的合同,并虚构合同承包人身份,编造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指使李疆与被害人分别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在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后,虽然出具该公司的收款收据,但该款并未入账,被告人孙从旺自行支配、花费了此款,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被告人孙从旺主观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是明确的。3.被告人孙从旺在签订合同后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一般的合同纠纷中,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会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本案中,被告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在15万元保证金到手后逃匿,大肆挥霍,这与一般的合同纠纷有本质的区别。
综上,上诉人孙从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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