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人员开调拨单吞油款构成贪污还是职务
[案情] 曾某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全民合同工,2003年7月该市公司聘任其为公司业务科副科长。2004年3月至2004年8月曾某在任职期间四次伙同公司其他人员在业务科开具“内部资源调拨单”销售汽、柴油给个体户,个体户持调拨单到所属支公司油库提走油后,被告再从支公司油库收回“调拨单”进行销毁,将货款占己有。另以低于公司批发价销售汽油,而从中获取差额款,六次作案共获公款325650元,个人得款149825元。
[分歧]本案在追诉中,检察机关以曾某涉嫌贪污犯罪进行侦查、起诉,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从是贪污犯罪还是属于职务侵占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身为业务科副科长,利用职为上的便利,伙同本部门职工,采取销毁记帐凭证的手段非法窃取公司的财物。从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并销毁凭证的侵占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贪污犯罪的特征。因为该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资产属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属中央企业、是国有公司控股的企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对其控股企业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是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权力。所以股份制企业的控股权掌握国有公司手中就是国有性质,被告侵犯的是国有企业的财产。且被告人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是企业的分支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国家财产认定为贪污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行为属职务侵占。理由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有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并非国有独资公司,其企业性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虽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67.92%的股份,但其股份属于整个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一部份,不能因此决定公司为国有性质。萍乡石油分公司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任命职工曾某业务科副科长职位也不属于受国有公司或国家机关委派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故其身份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分析]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该案争执焦点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国有性质,被告曾某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
首先,如何认识国有企业的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企业制度来分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几乎无所不包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上至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工作部门,下至零星的商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统统纳入国有经营范围之内,当时只有国有公司,股份制性质的公司还没有,可以说还没有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由于国有经济布局的不合理性严重影响了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严重束缚了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和方向。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关键的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科学在界定和划分企业中的主权归属,既要保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也要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仍要在经营者那里得到实现:一方面取得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要求国有资产在企业的营运中得到保值和增值。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可以吸收非国有企业的资金和居民的资金,企业间也相互投资和参股份。这样,在国有企业,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国有资产外,还有其他产权主体的资产。在企业中多元的原始产权主体的资产联合成由一个法人产权主体支配的资产。为了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1993年国家出台的《公司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也是考虑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司均不具有国有性质。《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按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无论其作为出资者,即使国家,甚至国家出资很高,国有资产出资比例很高,在其出资后,都将丧失其对出资的控制权,所有出资都将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所以无论发起人或者其他认股人的性质是国有、集体、私营、个人,或者外国公司,该公司性质不同于任何发起人或者认股人,包括参股、认股、控股的国有公司。这就是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设条件所规定的,国家内是享有资产受益、有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但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实现所有制结构多元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思想,遵循“主业与辅业分离、优良资产与不良资产分离、企业职能与社会职能分离”的原则,通过“业务、资产、债权债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整体重组改制,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167.8亿股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日、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2001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国内公众股28亿股。目前,中国石化总股本为867.02亿股,其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有的国有股占总股本的67.92%,未流通的其它国有股和法人股占9.50%,外资股占19.35%,国内公众股占3.23%。所以本案被告人所侵犯客体不能认定为国有财产,而是股份企业的财产,曾某本人则是该企业的员工。
其次、关于贪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本案被告人曾某系萍乡石油化工分公司全民合同工(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书)分公司于2003年7月间聘任担任分公司的业务科副科长。分公司是中国石油股份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分公司任职不属国有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且被告人曾某不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不是代表国有单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有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所以本案被告曾某的行为构成职侵占罪。
[分歧]本案在追诉中,检察机关以曾某涉嫌贪污犯罪进行侦查、起诉,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从是贪污犯罪还是属于职务侵占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身为业务科副科长,利用职为上的便利,伙同本部门职工,采取销毁记帐凭证的手段非法窃取公司的财物。从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并销毁凭证的侵占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贪污犯罪的特征。因为该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资产属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属中央企业、是国有公司控股的企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对其控股企业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是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权力。所以股份制企业的控股权掌握国有公司手中就是国有性质,被告侵犯的是国有企业的财产。且被告人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是企业的分支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国家财产认定为贪污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行为属职务侵占。理由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有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并非国有独资公司,其企业性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虽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67.92%的股份,但其股份属于整个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一部份,不能因此决定公司为国有性质。萍乡石油分公司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任命职工曾某业务科副科长职位也不属于受国有公司或国家机关委派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故其身份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分析]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该案争执焦点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国有性质,被告曾某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
首先,如何认识国有企业的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企业制度来分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几乎无所不包占据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上至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工作部门,下至零星的商业、服务业和小企业,统统纳入国有经营范围之内,当时只有国有公司,股份制性质的公司还没有,可以说还没有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司。由于国有经济布局的不合理性严重影响了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严重束缚了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改革和方向。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关键的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科学在界定和划分企业中的主权归属,既要保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也要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仍要在经营者那里得到实现:一方面取得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要求国有资产在企业的营运中得到保值和增值。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可以吸收非国有企业的资金和居民的资金,企业间也相互投资和参股份。这样,在国有企业,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国有资产外,还有其他产权主体的资产。在企业中多元的原始产权主体的资产联合成由一个法人产权主体支配的资产。为了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1993年国家出台的《公司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企业制度,也是考虑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司均不具有国有性质。《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按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法人,无论其作为出资者,即使国家,甚至国家出资很高,国有资产出资比例很高,在其出资后,都将丧失其对出资的控制权,所有出资都将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所以无论发起人或者其他认股人的性质是国有、集体、私营、个人,或者外国公司,该公司性质不同于任何发起人或者认股人,包括参股、认股、控股的国有公司。这就是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设条件所规定的,国家内是享有资产受益、有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但不是公司财产的所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实现所有制结构多元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思想,遵循“主业与辅业分离、优良资产与不良资产分离、企业职能与社会职能分离”的原则,通过“业务、资产、债权债务、机构、人员”等方面的整体重组改制,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167.8亿股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日、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2001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国内公众股28亿股。目前,中国石化总股本为867.02亿股,其中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有的国有股占总股本的67.92%,未流通的其它国有股和法人股占9.50%,外资股占19.35%,国内公众股占3.23%。所以本案被告人所侵犯客体不能认定为国有财产,而是股份企业的财产,曾某本人则是该企业的员工。
其次、关于贪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本案被告人曾某系萍乡石油化工分公司全民合同工(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书)分公司于2003年7月间聘任担任分公司的业务科副科长。分公司是中国石油股份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分公司任职不属国有公司委派的管理人员,且被告人曾某不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的工作人员,不是代表国有单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有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所以本案被告曾某的行为构成职侵占罪。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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