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自家存款的行为在实践中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为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的儿子,在为母亲存储家财时,却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将母亲委托存储的14.7万元钱挪用去投资。拿走母亲的存款算不算贪污呢?检察院对其以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拿自己家的钱都犯法了吗?二审法院又对这起特殊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拿走母亲存款不算贪污!
云南省昆明市民范江现年27岁,1994年7月进入云南省邮政储汇局南屏街储蓄所工作,直至2000年12月。2001年1月7日至7月,他被调到昆明市盘龙区邮政局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
范江和母亲赵淑华相依为命,家中并无第三人,他的收入平时也都是交给母亲保管。老人怕儿子乱花钱,在经济上对他管制得要相对多一点。自从范江到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后,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他们有揽储的任务。为了儿子完成任务,范江的母亲便将攒起来的钱交给儿子,让他存在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里,如果要用钱,母亲便填一张取款单,让儿子取回来。
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范江先后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代母亲赵淑华办理了16笔定期储蓄存款,金额共为14.7万元。手续办完后,他又在电脑系统中将交易记录一一取消,并将钱全部取走,使账款平衡。为了不让母亲发现,范江再将已经作废的存单交给母亲保存。这样,14.7万元的存款就被范江挪用去做生意了。2001年7月17日,范江的一个同事张某将2万元钱交给他,让他帮忙办理两张1万元的定期存单。范江在按要求办理后,由于他生意上的原因急需用钱,他又将其中的一笔署名为孙秀屏的1万元存款记录取消,将钱取出挪作他用了。在一次单位的内部核算中,范江挪用储户款项一案被扯了出来,检察机关才对此案作立案侦查。
2002年11月18日,昆明市盘龙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范江挪用14.7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我拿自己家里的钱都犯法了吗?”对此怎么也想不通的范江不服一审判决,迅速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范江委屈地说:“这些钱部分是我和母亲平时的工资,是自家的财产。这些款项,虽然我用于投资了,但只要家里需要用钱,母亲拿一张她并不知晓、其实是废单据的取款单给我,我就会自己拿上相应的款项给我母亲。在整个过程中,我母亲都没有到过储蓄所,那些钱也根本没有存进储蓄所,我贪污的罪名从何而来?”但是,公诉机关坚持认为,他的行为就是构成了贪污罪。
2003年3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江占有、使用其母亲赵淑华的财产并不构成犯罪,二人系母子关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对家庭财产的共同拥有,对本案所涉及款项,应看作是范江对家庭成员财产的欺骗占有,并非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根本就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但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孙秀屏的个人财产1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2003年5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范江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点评:
赵淑华把钱交给在储蓄所工作的儿子代存,事实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涉案款项根本就没有进入储蓄所,也就是说没有转化成储蓄所的公共财物,而由于电脑系统中的记录已经不存在,赵淑华所持有的存单也形同废纸一张。这笔钱的性质该如何看待呢?这应该从该案中存单的有效性进行考察。如果这张存单是作废的,存单上载明的存款人与储蓄所之间就不存在存款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范江骗取的就是母亲的钱,或者说是他们家里的钱,而不是公款。
终审判决判处范江构成诈骗罪是因为认定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1万元钱。而明摆着的问题是,范江欺骗他母亲和欺骗此人的手法是一模一样的,为什么针对他母亲的所作所为就是没有犯罪呢?其实,他的主观上的确有故意,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侵占了其母亲财物的行为。但正如夫妻中的一方悄悄拿家里的钱去赌博,很难认定为盗窃,道理是一样的。正是从这一个角度上,终审判决认定他挪用母亲的钱不构成贪污。
云南省昆明市民范江现年27岁,1994年7月进入云南省邮政储汇局南屏街储蓄所工作,直至2000年12月。2001年1月7日至7月,他被调到昆明市盘龙区邮政局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
范江和母亲赵淑华相依为命,家中并无第三人,他的收入平时也都是交给母亲保管。老人怕儿子乱花钱,在经济上对他管制得要相对多一点。自从范江到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后,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他们有揽储的任务。为了儿子完成任务,范江的母亲便将攒起来的钱交给儿子,让他存在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里,如果要用钱,母亲便填一张取款单,让儿子取回来。
1998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范江先后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代母亲赵淑华办理了16笔定期储蓄存款,金额共为14.7万元。手续办完后,他又在电脑系统中将交易记录一一取消,并将钱全部取走,使账款平衡。为了不让母亲发现,范江再将已经作废的存单交给母亲保存。这样,14.7万元的存款就被范江挪用去做生意了。2001年7月17日,范江的一个同事张某将2万元钱交给他,让他帮忙办理两张1万元的定期存单。范江在按要求办理后,由于他生意上的原因急需用钱,他又将其中的一笔署名为孙秀屏的1万元存款记录取消,将钱取出挪作他用了。在一次单位的内部核算中,范江挪用储户款项一案被扯了出来,检察机关才对此案作立案侦查。
2002年11月18日,昆明市盘龙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范江挪用14.7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我拿自己家里的钱都犯法了吗?”对此怎么也想不通的范江不服一审判决,迅速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范江委屈地说:“这些钱部分是我和母亲平时的工资,是自家的财产。这些款项,虽然我用于投资了,但只要家里需要用钱,母亲拿一张她并不知晓、其实是废单据的取款单给我,我就会自己拿上相应的款项给我母亲。在整个过程中,我母亲都没有到过储蓄所,那些钱也根本没有存进储蓄所,我贪污的罪名从何而来?”但是,公诉机关坚持认为,他的行为就是构成了贪污罪。
2003年3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江占有、使用其母亲赵淑华的财产并不构成犯罪,二人系母子关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对家庭财产的共同拥有,对本案所涉及款项,应看作是范江对家庭成员财产的欺骗占有,并非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根本就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但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孙秀屏的个人财产1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2003年5月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范江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点评:
赵淑华把钱交给在储蓄所工作的儿子代存,事实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且,涉案款项根本就没有进入储蓄所,也就是说没有转化成储蓄所的公共财物,而由于电脑系统中的记录已经不存在,赵淑华所持有的存单也形同废纸一张。这笔钱的性质该如何看待呢?这应该从该案中存单的有效性进行考察。如果这张存单是作废的,存单上载明的存款人与储蓄所之间就不存在存款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范江骗取的就是母亲的钱,或者说是他们家里的钱,而不是公款。
终审判决判处范江构成诈骗罪是因为认定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1万元钱。而明摆着的问题是,范江欺骗他母亲和欺骗此人的手法是一模一样的,为什么针对他母亲的所作所为就是没有犯罪呢?其实,他的主观上的确有故意,客观上也确实实施了侵占了其母亲财物的行为。但正如夫妻中的一方悄悄拿家里的钱去赌博,很难认定为盗窃,道理是一样的。正是从这一个角度上,终审判决认定他挪用母亲的钱不构成贪污。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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