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乘火车趁机盗窃,律师辩护判刑一年半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1995年元月21日晚,被告人苗XX、王XX、谢XX、苗XX(在逃)、郭XX(在逃)预谋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后由被告人苗XX、王XX、从XX火车站扒乘1772次货车,当列车运行至XX村(被告人所在的村庄)口时,苗XX从C62662091号车厢内掀下辣椒12袋,每袋25公斤,每公斤价值9元,共计价值2700元。随后由在此等候接脏的谢XX、苗XX(在逃)、郭XX(在逃)将赃物转移至谢XX家中。次日在XX销赃时,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苗XX、王XX、谢XX抓获。破案后追回辣椒两袋,赃款400元整,已全部发还XX车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XX、王XX、谢XX目无国法,结伙多次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为了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苗XX、王XX、谢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苗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苗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苗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二、本案被告人苗XX显系是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苗XX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鉴于以上三个原因,请求法庭能够在全盘考虑案情和被告人苗XX实际表现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苗XX从轻量刑或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苗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苗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显系是初犯、偶犯;其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苗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苗XX的合法诉讼权利。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苗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苗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侦察、预审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下面我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苗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中,被告人苗XX不是这次盗窃活动发起人和组织者。这一点可由在押的三名被告人的口供来证实:案卷第38页被告人王XX在元月23日的口供中说:“21日晚上7---8点的时候,我到三组找苗XX(在逃),苗XX(在逃)不在家,碰见郭XX(在逃)。郭XX把我叫到他家,在他家谝了一会儿,郭XX叫我掀车。我问他在哪儿掀啥,他说在火车上。说完以后,我就到苗XX(在逃)屋里了。过了一会儿苗XX、谢XX、郭XX都到甲XX屋里了。在苗XX(在逃)屋,苗XX(在逃)说谁去掀车,谁去就走,我几个都说去。
苗XX(在逃)说的叫我和苗XX到孟塬上车掀东西,他和谢XX在X家路口的铁道边等着。”
案卷第44页被告王XX在2月14日的口供中说:“今年元月21日晚8点许,我到苗XX(在逃)家玩,谝了一会儿,……,苗XX(在逃)、郭XX他俩说:到火车上偷东西去,我三人都说行。当时苗XX(在逃)说:由我和苗XX上车掀货。他们三人在X家道口接货。商量好后,我和苗XX就离开了甲XX家,往潼关去了。”
案卷第48页被告王XX在5月19日的口供中说:“95年元月21日晚八时许,我去苗XX(在逃)家帮他磨面,没有见苗XX(在逃)。过了一会儿,苗XX(在逃)回来后,谢XX、郭XX、苗XX都来了。这时苗XX(在逃)、郭XX提出到火车上偷点东西。郭XX说你去不去,我同意去。后来郭XX叫我和苗XX先上火车,他们几个人在X家村口的铁路边接货。”
案卷第54页被告谢XX在元月23日的口供中说:“21日晚,我到苗XX(在逃)家……。苗XX(在逃)说:今天晚上用你的车去挣点钱,王XX、苗XX先上火车掀货去了,我们去接他们,我就跟着去了。”
案卷第34页被告苗XX在5月19日的口供中也交代说:“苗XX(在逃)是这次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指挥者。”
从以上三被告的口供可以看出本次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指挥者是苗XX(在逃)和郭XX(在逃)。被告苗XX只是一个被指挥的案犯,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二、被告苗XX系是初犯。
他在参与这次作案以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他在生产队里一贯表现很好,有生产队证明材料为证。在被抓获归案后,认罪态度也较好,在第一次口供中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认罪态度也较为诚恳,在他的口供中也多有表示。
三、本案被告人苗XX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其父母均已六十多岁,其母长期患病卧床不起,其父年老体弱只能从事轻体力劳动。在
被告苗XX被抓获归案时,其妻刚刚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目前正在治疗中。加上陕西农村今年遭遇旱灾,潼关一带旱情严重,庄稼收成严重减产,被告家中的生活已陷入困境。
鉴于以上三点原因,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在全面考虑案情和被告苗XX实际表现的基础上,对被告苗XX从轻量刑或判处缓刑。
1995年元月21日晚,被告人苗XX、王XX、谢XX、苗XX(在逃)、郭XX(在逃)预谋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后由被告人苗XX、王XX、从XX火车站扒乘1772次货车,当列车运行至XX村(被告人所在的村庄)口时,苗XX从C62662091号车厢内掀下辣椒12袋,每袋25公斤,每公斤价值9元,共计价值2700元。随后由在此等候接脏的谢XX、苗XX(在逃)、郭XX(在逃)将赃物转移至谢XX家中。次日在XX销赃时,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苗XX、王XX、谢XX抓获。破案后追回辣椒两袋,赃款400元整,已全部发还XX车站。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XX、王XX、谢XX目无国法,结伙多次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为了维护铁路运输正常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苗XX、王XX、谢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苗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苗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苗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二、本案被告人苗XX显系是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苗XX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鉴于以上三个原因,请求法庭能够在全盘考虑案情和被告人苗XX实际表现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苗XX从轻量刑或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苗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苗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显系是初犯、偶犯;其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的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苗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苗XX的合法诉讼权利。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苗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苗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侦察、预审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下面我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苗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中,被告人苗XX不是这次盗窃活动发起人和组织者。这一点可由在押的三名被告人的口供来证实:案卷第38页被告人王XX在元月23日的口供中说:“21日晚上7---8点的时候,我到三组找苗XX(在逃),苗XX(在逃)不在家,碰见郭XX(在逃)。郭XX把我叫到他家,在他家谝了一会儿,郭XX叫我掀车。我问他在哪儿掀啥,他说在火车上。说完以后,我就到苗XX(在逃)屋里了。过了一会儿苗XX、谢XX、郭XX都到甲XX屋里了。在苗XX(在逃)屋,苗XX(在逃)说谁去掀车,谁去就走,我几个都说去。
苗XX(在逃)说的叫我和苗XX到孟塬上车掀东西,他和谢XX在X家路口的铁道边等着。”
案卷第44页被告王XX在2月14日的口供中说:“今年元月21日晚8点许,我到苗XX(在逃)家玩,谝了一会儿,……,苗XX(在逃)、郭XX他俩说:到火车上偷东西去,我三人都说行。当时苗XX(在逃)说:由我和苗XX上车掀货。他们三人在X家道口接货。商量好后,我和苗XX就离开了甲XX家,往潼关去了。”
案卷第48页被告王XX在5月19日的口供中说:“95年元月21日晚八时许,我去苗XX(在逃)家帮他磨面,没有见苗XX(在逃)。过了一会儿,苗XX(在逃)回来后,谢XX、郭XX、苗XX都来了。这时苗XX(在逃)、郭XX提出到火车上偷点东西。郭XX说你去不去,我同意去。后来郭XX叫我和苗XX先上火车,他们几个人在X家村口的铁路边接货。”
案卷第54页被告谢XX在元月23日的口供中说:“21日晚,我到苗XX(在逃)家……。苗XX(在逃)说:今天晚上用你的车去挣点钱,王XX、苗XX先上火车掀货去了,我们去接他们,我就跟着去了。”
案卷第34页被告苗XX在5月19日的口供中也交代说:“苗XX(在逃)是这次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指挥者。”
从以上三被告的口供可以看出本次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指挥者是苗XX(在逃)和郭XX(在逃)。被告苗XX只是一个被指挥的案犯,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二、被告苗XX系是初犯。
他在参与这次作案以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他在生产队里一贯表现很好,有生产队证明材料为证。在被抓获归案后,认罪态度也较好,在第一次口供中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认罪态度也较为诚恳,在他的口供中也多有表示。
三、本案被告人苗XX家庭生活极其困难。
其父母均已六十多岁,其母长期患病卧床不起,其父年老体弱只能从事轻体力劳动。在
被告苗XX被抓获归案时,其妻刚刚被诊断出患有乳腺癌,目前正在治疗中。加上陕西农村今年遭遇旱灾,潼关一带旱情严重,庄稼收成严重减产,被告家中的生活已陷入困境。
鉴于以上三点原因,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在全面考虑案情和被告苗XX实际表现的基础上,对被告苗XX从轻量刑或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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