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乘火车盗窃锌锭,律师辩护判刑五年
1993年6月29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司XX伙同司XX(已判刑)、李XX、司XX(均在逃)窜至孟塬火车站,被告人司XX、司XX、李XX扒上C62A1732134号高边车,被告人司XX(已判刑)在车下接应,盗窃白银站发往宁波市西郊物资公司的锌锭35块,价值人民币5460元。行窃后将赃物销给华阴市孟塬镇XX村孙XX、孙XX(均已判刑)。
……。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XX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司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司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司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司XX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
二、被告人司XX是否参与本案的分赃,本案证据明显不足。
三、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不是首犯,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加上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明显不是首犯,也未参加分赃,其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因此,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司XX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司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司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司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司XX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加上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明显不是首犯,也未参加分赃,其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司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司XX的合法诉讼权利。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司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司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侦察预审案卷材料,并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姚XX,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司XX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司XX从被抓获开始审查起,就立即如实地向公安人员坦白交代了自己参与的全部作案经过和罪行。而且几次的口供基本稳定一致。这证明被告人司XX的悔罪态度是很诚恳的,是愿意老老实实地交待自己的罪行的,是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其悔罪态度是正确和真实的。
二、被告人司XX是否参与本案的分赃,本案证据明显不足。
被告人司XX在参加本案盗窃行为后,又参与了本案的销赃过程。可是被告人司XX在老老实实地交待完全部犯罪事实的同时,又反复强调他本人没有参与分赃,没有拿到赃款。以上这点情节,从目前的案件材料中也难以认定。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此情节应充分考虑到本案的证据情况,谨慎认定此一情节。
三、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不是首犯,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
被告人司XX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自我证实自己不是本案的首犯。他在有关的笔录中明确地交待在案件的预谋时,自己不是主谋,叫人参加作案的是司XX(在逃)。在具体的作案过程中,是司XX(在逃)指挥安排每一个人的分工。在销赃时也是司XX(在逃)找的收购赃物的人,分赃时也是司XX(在逃)从收购赃物的人手中拿到钱,然后再分给其他人。这一点,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同样没有证据能确切的予以否定或认定。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此情节应充分考虑到本案的证据情况,谨慎认定此一情节。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加上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明显不是首犯,也未参加分赃,其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因此,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司XX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司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XX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司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司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司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司XX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
二、被告人司XX是否参与本案的分赃,本案证据明显不足。
三、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不是首犯,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加上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明显不是首犯,也未参加分赃,其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因此,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司XX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司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司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司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司XX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加上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明显不是首犯,也未参加分赃,其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司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司XX的合法诉讼权利。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司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司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侦察预审案卷材料,并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姚XX,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司XX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司XX从被抓获开始审查起,就立即如实地向公安人员坦白交代了自己参与的全部作案经过和罪行。而且几次的口供基本稳定一致。这证明被告人司XX的悔罪态度是很诚恳的,是愿意老老实实地交待自己的罪行的,是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其悔罪态度是正确和真实的。
二、被告人司XX是否参与本案的分赃,本案证据明显不足。
被告人司XX在参加本案盗窃行为后,又参与了本案的销赃过程。可是被告人司XX在老老实实地交待完全部犯罪事实的同时,又反复强调他本人没有参与分赃,没有拿到赃款。以上这点情节,从目前的案件材料中也难以认定。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此情节应充分考虑到本案的证据情况,谨慎认定此一情节。
三、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不是首犯,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
被告人司XX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自我证实自己不是本案的首犯。他在有关的笔录中明确地交待在案件的预谋时,自己不是主谋,叫人参加作案的是司XX(在逃)。在具体的作案过程中,是司XX(在逃)指挥安排每一个人的分工。在销赃时也是司XX(在逃)找的收购赃物的人,分赃时也是司XX(在逃)从收购赃物的人手中拿到钱,然后再分给其他人。这一点,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同样没有证据能确切的予以否定或认定。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此情节应充分考虑到本案的证据情况,谨慎认定此一情节。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比较正确的悔罪态度,加上被告人司XX在本案中明显不是首犯,也未参加分赃,其犯罪情节也明显较轻。因此,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司XX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司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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