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六箱黄红梅香烟,律师辩护判徒刑三年
1994年8月28日二十三时许,被告人李XX伙同曹XX、刘XX在XXX火车站货七仓库盗窃喜梅牌香烟六箱,每箱五十条,每条价值人民币13.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050元,后将六箱香烟藏在一空房内。8月30日晚,被告人在转脏时被抓获。破案后追回香烟四箱零四十七条,已发还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曹XX、刘XX目无国法,结伙多次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为了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XX、曹XX、刘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二、本案盗窃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三、本案被告人李XX坦白交代和认罪态度好。
四、本案被告人李XX显系是初犯、偶犯。
鉴于以上原因,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依据刑法坦白从宽的精神和两院联合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并根据被告人李XX在此次结伙盗窃中系从犯的事实,以及在本案中的其他从轻情节,从轻或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李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本案盗窃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其认罪态度和坦白交代好;有显系是初犯、偶犯、从犯的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李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8月1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李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被告人李XX在本案盗窃活动过程中,不是发起人和组织者,这一点可以由侦查卷中多人的口供来证实。案犯薛XX94年8月31日的口供(卷62页)说:“8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我们组在货七二号库干活,是装麸皮。装完已经是十二点多了。我回到多径办公院子洗手,这时曹XX(第二被告)和刘XX(第三被告)过来找我,说咱们偷烟去吧。开始我不愿意去,后来他俩又叫我去,我就让他俩先去。我穿好衣服,我就到库七北边西头。”
案犯薛XX94年9月15日的口供(卷69页)又说:“在8月28日的晚上,我们民工队在XXX站的货场货七库房装麸皮,干完活已是晚上十二点多钟,我们都在多经办的院子洗手。……洗手的时候,民工刘XX(第三被告)来到我跟前,对我讲咱们去偷烟去吧。我讲我不去。后来刘XX(第三被告)硬叫我去,我便对刘XX(第三被告)讲你先去,我洗完就去。”刘XX(第三被告)就先去了。等我洗完后,我也去了X站的货场货七库房。
另一名被告曹XX94年8月31日的口供(卷79页)中说:“在(27日)早上,薛XX过来叫我去弄几条烟,就这样就去弄了。
28日晚上11时许,我们在703库装麸皮,薛XX过来叫我去弄点烟,我说我不去,薛说走吧,弄点吸,我就跟他去了。”
被告曹XX94年9月17日的口供(卷83页)中又说:“在8月27日上午,我们装卸队在货场703库干活,我们一队在休息时,我听见二队的刘XX和薛XX讲,晚上偷点烟抽。
……(转84页)8月28日晚十一点多钟,我们装卸队的民工都在货场的货七货位装麸皮,……民工队让我管信号灯。我管信号灯时,薛XX过来对我讲,咱们偷点烟吧,到时把烟卖掉,不会亏你。我便跟着薛XX到了库房门口。”
还有一名被告刘XX在XX94年8月31日的口供(卷93页)中也说:“8月27日上午,我们二组把上站的烟往货七二库卸,当时卸的有喜梅、芒果、秦皇烟,卸的时候,薛XX对我说,咱回来弄一条烟抽。我说,那么多人呢,能拿了。他说,回头看看。白天因人多,没法拿,我们就卸完车回家了。”
被告人李XX自己也曾在多次口供中指出,来叫他去偷烟的是周XX和刘XX(第三被告)。
以上这几人的口供都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但是有一点是不矛盾的,是共同的。这就是都确认自己不是由被告人李XX叫去的,也未发现被告人李XX进行预谋、策划、组织的任何举动。这些事实充分证明,被告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二、本案盗窃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由于这次盗窃活动是在转移赃物时被当场发现抓获的,所以除了一箱烟外,其余五箱烟
基本上没有受到损失。
三、本案被告人李XX坦白交代和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李XX在被抓获后,就全部交代了本案的犯罪过程、犯罪成员和自己的全部犯罪
事实。使本案的侦破工作有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假如被告李XX像本案的某些案犯和被告
那样死不交代,那么今天站在这里当被告的就会只有李XX一人,其他四名案犯就会得不到
应有的打击和惩处。
另外,被告李XX的认罪态度也很好,他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和处罚。他在与律师
会见的谈话时也表示,愿意接受国家法律和法院的判决。
四、本案被告人李XX显系是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李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鉴于以上原因,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依据刑法坦白从宽的精神和两院联合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并根据被告人李XX在此次结伙盗窃中系从犯的事实,以及在本案中的其他从轻情节,从轻或减轻量刑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曹XX、刘XX目无国法,结伙多次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为了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铁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李XX、曹XX、刘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李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二、本案盗窃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三、本案被告人李XX坦白交代和认罪态度好。
四、本案被告人李XX显系是初犯、偶犯。
鉴于以上原因,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依据刑法坦白从宽的精神和两院联合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并根据被告人李XX在此次结伙盗窃中系从犯的事实,以及在本案中的其他从轻情节,从轻或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李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本案盗窃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其认罪态度和坦白交代好;有显系是初犯、偶犯、从犯的情节。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李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李XX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8月1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李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李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被告人李XX在本案盗窃活动过程中,不是发起人和组织者,这一点可以由侦查卷中多人的口供来证实。案犯薛XX94年8月31日的口供(卷62页)说:“8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我们组在货七二号库干活,是装麸皮。装完已经是十二点多了。我回到多径办公院子洗手,这时曹XX(第二被告)和刘XX(第三被告)过来找我,说咱们偷烟去吧。开始我不愿意去,后来他俩又叫我去,我就让他俩先去。我穿好衣服,我就到库七北边西头。”
案犯薛XX94年9月15日的口供(卷69页)又说:“在8月28日的晚上,我们民工队在XXX站的货场货七库房装麸皮,干完活已是晚上十二点多钟,我们都在多经办的院子洗手。……洗手的时候,民工刘XX(第三被告)来到我跟前,对我讲咱们去偷烟去吧。我讲我不去。后来刘XX(第三被告)硬叫我去,我便对刘XX(第三被告)讲你先去,我洗完就去。”刘XX(第三被告)就先去了。等我洗完后,我也去了X站的货场货七库房。
另一名被告曹XX94年8月31日的口供(卷79页)中说:“在(27日)早上,薛XX过来叫我去弄几条烟,就这样就去弄了。
28日晚上11时许,我们在703库装麸皮,薛XX过来叫我去弄点烟,我说我不去,薛说走吧,弄点吸,我就跟他去了。”
被告曹XX94年9月17日的口供(卷83页)中又说:“在8月27日上午,我们装卸队在货场703库干活,我们一队在休息时,我听见二队的刘XX和薛XX讲,晚上偷点烟抽。
……(转84页)8月28日晚十一点多钟,我们装卸队的民工都在货场的货七货位装麸皮,……民工队让我管信号灯。我管信号灯时,薛XX过来对我讲,咱们偷点烟吧,到时把烟卖掉,不会亏你。我便跟着薛XX到了库房门口。”
还有一名被告刘XX在XX94年8月31日的口供(卷93页)中也说:“8月27日上午,我们二组把上站的烟往货七二库卸,当时卸的有喜梅、芒果、秦皇烟,卸的时候,薛XX对我说,咱回来弄一条烟抽。我说,那么多人呢,能拿了。他说,回头看看。白天因人多,没法拿,我们就卸完车回家了。”
被告人李XX自己也曾在多次口供中指出,来叫他去偷烟的是周XX和刘XX(第三被告)。
以上这几人的口供都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但是有一点是不矛盾的,是共同的。这就是都确认自己不是由被告人李XX叫去的,也未发现被告人李XX进行预谋、策划、组织的任何举动。这些事实充分证明,被告李XX不是本案盗窃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
二、本案盗窃活动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
由于这次盗窃活动是在转移赃物时被当场发现抓获的,所以除了一箱烟外,其余五箱烟
基本上没有受到损失。
三、本案被告人李XX坦白交代和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李XX在被抓获后,就全部交代了本案的犯罪过程、犯罪成员和自己的全部犯罪
事实。使本案的侦破工作有了重大的突破和进展。假如被告李XX像本案的某些案犯和被告
那样死不交代,那么今天站在这里当被告的就会只有李XX一人,其他四名案犯就会得不到
应有的打击和惩处。
另外,被告李XX的认罪态度也很好,他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和处罚。他在与律师
会见的谈话时也表示,愿意接受国家法律和法院的判决。
四、本案被告人李XX显系是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李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鉴于以上原因,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够依据刑法坦白从宽的精神和两院联合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并根据被告人李XX在此次结伙盗窃中系从犯的事实,以及在本案中的其他从轻情节,从轻或减轻量刑处罚。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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