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火车盗窃现金一万元律师辩护判缓刑
1998年5月17日,被告人张XX乘坐南宁至西安316次列车13号车厢,当列车运行到信阳至漯河区间时,趁旅客冯运福熟睡之机,从其提包内盗窃现金10000元。破案后,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目无国法,盗窃旅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X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克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张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判处缓刑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四、本案被告人张XX的身体不适于判处实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张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张XX在本案有自首行为,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成功为被告人张XX争取到判处缓刑。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0月2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张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张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进行本案犯罪后不久,当失主找乘警报案后,就立即向乘警自首,交出了盗走的10000元现金,还详细交代了整个犯罪的经过和过程,积极配合了公安人员的侦察工作。依照《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根据本案的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张XX在以前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罚。在本案中参与作案的许多情节均证明,其作案手法非常幼稚可笑,这些也证明被告人张XX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本案被告人张XX自从向办案人员自首后,就全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行为,并主动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并及时改正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注意这一点。
四、本案被告人张XX的身体不适于判处实刑。
本案被告人张XX现在已经怀孕八、九个月了,即将分娩,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为保证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和权利,根据《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张XX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目无国法,盗窃旅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X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克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张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判处缓刑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四、本案被告人张XX的身体不适于判处实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张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张XX在本案有自首行为,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成功为被告人张XX争取到判处缓刑。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年10月2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张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张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进行本案犯罪后不久,当失主找乘警报案后,就立即向乘警自首,交出了盗走的10000元现金,还详细交代了整个犯罪的经过和过程,积极配合了公安人员的侦察工作。依照《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根据本案的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张XX在以前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罚。在本案中参与作案的许多情节均证明,其作案手法非常幼稚可笑,这些也证明被告人张XX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本案被告人张XX自从向办案人员自首后,就全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行为,并主动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并及时改正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注意这一点。
四、本案被告人张XX的身体不适于判处实刑。
本案被告人张XX现在已经怀孕八、九个月了,即将分娩,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为保证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和权利,根据《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张XX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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