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火车盗窃现金一万元律师辩护判缓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2-20 15:28   1958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1998517,被告人张XX乘坐南宁至西安316次列车13号车厢,当列车运行到信阳至漯河区间时,趁旅客冯运福熟睡之机,从其提包内盗窃现金10000元。破案后,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目无国法,盗窃旅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X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克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张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判处缓刑的辩护,随后法院对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四、本案被告人张XX的身体不适于判处实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张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张XX在本案有自首行为,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成功为被告人张XX争取到判处缓刑。较好的保护了被告张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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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21020
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张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张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张XX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进行本案犯罪后不久,当失主找乘警报案后,就立即向乘警自首,交出了盗走的10000元现金,还详细交代了整个犯罪的经过和过程,积极配合了公安人员的侦察工作。依照《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根据本案的案件材料证明,被告人XX在以前从未因任何过失和过错受到过司法机关的处罚。在本案中参与作案的许多情节均证明,其作案手法非常幼稚可笑,这些也证明被告人XX显系初犯,应从轻、减轻量刑
三、本案被告人张XX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本案被告人张XX自从向办案人员自首后,就全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行为,并主动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并及时改正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辩护律师认为这是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的表现。请法庭在合议时能够注意这一点。
四、本案被告人张XX的身体不适于判处实刑。
本案被告人张XX现在已经怀孕八、九个月了,即将分娩,从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为保证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和权利,根据《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张XX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有自首行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显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加之被告人张XX的身体怀孕不适于判处实刑,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