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指控的最低证据标准
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是从控方指控犯罪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据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最低证据
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是从控方指控犯罪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化,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据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最低证据要素与证据规则。这一证据标准应当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从刑事诉讼职能上说,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担负着发现犯罪、侦查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职责;而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又是为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服务的,因此,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共同处于控方的地位,因而二者应当遵循共同的证据标准,即能够足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证据标准。其二,它是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至少应当向法庭提供的法定证据,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证据都将无法支持公诉。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控方证据的最低限度应当是控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所指控犯罪成立以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其三,制定这一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由于刑事司法活动是一个融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的实践过程,所以,在制定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时,应当将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该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
制定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其目的有四个:一是强化对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监督和指导;二是规范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要求,确保公诉质量,提高公诉水平;三是最大限度地统一控、审双方在证据审查与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认识,避免检法冲突,并对审判机关施以相应的监督;四是提高刑事诉讼控方收集和运用证据的效益价值。这四个方面的目的,从另一侧面说明制定刑事诉讼控方最低证据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刑事控诉实践的必要性。下面将就指控寻衅滋事罪的最低证据标准作一说明。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
(1)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蔑视社会法纪和公共道德的心态。在犯罪动机上,或者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或者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者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空虚无聊的心理需求等等。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且系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3.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如是否属于聋哑、盲人、已 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等。
二、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主观方面:应以事件的起因为切人点,详细讯问犯罪的动机、目的;起意、策划犯罪的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有具体的商议过程。
2.客观方面:
(1)犯罪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具体、详细的犯罪经过;
(3)如果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是人,应着重讯问是否受伤、所受伤情如何;如果犯罪行为所针对的是物,则应着重讯问物品的处置情况、是否受到了损坏以及损坏情况;
(4)如果是多人共同犯罪,应详细说明犯罪过程中的分工、配合情况;
(5)犯罪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
3.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包括年龄、面部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天的衣着情况。
4.犯罪行为所作用的人(即被害人)或物的详细特征。
5.归案情况,如被抓获、投案自首等。
6.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详细记录其辩解要点。
7.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应如实记录。
8.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是否具有悔改表现。
(二)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
(1)案件起因;
(2)被害的详细经过,重点询问被害的时间、地点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人数、体貌特征;
(3)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4)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多人,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语言以及行为也必须详细询问;
(5)身体所受伤害的情况及治疗、恢复情况;
(6)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与要求。
2.证人证言
(1)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2)发生冲突双方的人员情况,如人数、体貌特征;
(3)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详细情况,如冲突过程、当时周围的情况、有无人员受伤或物品被损被抢。
3.相关人证言
(1)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2)证人所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4.抓获人证言
(1)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
(2)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3)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节;
(4)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5)对抓获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物的描述;
(6)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三)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
2.强拿硬要、占用损毁的物品清单及照片。
3.被害人人体受伤情况的照片。
4.犯罪工具及其照片。
5.医学诊断证明书。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如人体伤情鉴定结论书、案件所涉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7.抓获人、相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记录,内容应包括:辨认的时间、地点、被辨认人的人数及排列情况,有是否指认的明确结果。
8.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两种:由财物所有人或有关机关对案件所涉物品作出已被损毁的说明;由有关群众或机关出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影响恶劣或民愤极大的材料。
9.其他书面材料,如物品发还清单或财产所有人出具的领条等。
(四)其他材料
1.身份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取的时间、方式;
(2)所调取材料的内容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时间、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籍贯、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
(3)如有前科劣迹情况,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机关如何获知犯罪;
(2)何人、何时、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
(3)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的第一次讯问中是否如实交代了有关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还交代了其他当时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
(4)如果是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交代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是否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共同犯罪人;
(5)犯罪嫌疑人是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情况如何。
3.起赃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如何起获赃物、起获地点、赃物的名称、数量、品种、特征,并应与犯罪嫌疑人当场进行核对,列出清单,由在场见证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请注意填写讯(询)问的起止时间,并有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避免出现侦查人员一人签名、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侦查人员讯(询)问不同的人的情况,导致笔录丧失提取的合法性,无法使用。此外,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笔录后签署意见,笔录结尾处最好有体现无刑讯逼供、诱供、诱证的内容。
2.所有的书证、物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1)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2)发生冲突双方的人员情况,如人数、体貌特征;
(3)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详细情况,如冲突过程、当时周围的情况、有无人员受伤或物品被损被抢。
3.相关人证言
(1)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2)证人所知悉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4.抓获人证言
(1)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情况的;
(2)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3)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节;
(4)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5)对抓获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物的描述;
(6)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三)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及勘查笔录。
2.强拿硬要、占用损毁的物品清单及照片。
3.被害人人体受伤情况的照片。
4.犯罪工具及其照片。
5.医学诊断证明书。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如人体伤情鉴定结论书、案件所涉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7.抓获人、相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记录,内容应包括:辨认的时间、地点、被辨认人的人数及排列情况,有是否指认的明确结果。
8.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两种:由财物所有人或有关机关对案件所涉物品作出已被损毁的说明;由有关群众或机关出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影响恶劣或民愤极大的材料。
9.其他书面材料,如物品发还清单或财产所有人出具的领条等。
(四)其他材料
1.身份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取的时间、方式;
(2)所调取材料的内容应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时间、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籍贯、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
(3)如有前科劣迹情况,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机关如何获知犯罪;
(2)何人、何时、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
(3)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的第一次讯问中是否如实交代了有关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还交代了其他当时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
(4)如果是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交代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是否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共同犯罪人;
(5)犯罪嫌疑人是否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情况如何。
3.起赃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如何起获赃物、起获地点、赃物的名称、数量、品种、特征,并应与犯罪嫌疑人当场进行核对,列出清单,由在场见证人、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其他需注意的问题
1.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请注意填写讯(询)问的起止时间,并有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避免出现侦查人员一人签名、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侦查人员讯(询)问不同的人的情况,导致笔录丧失提取的合法性,无法使用。此外,应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笔录后签署意见,笔录结尾处最好有体现无刑讯逼供、诱供、诱证的内容。
2.所有的书证、物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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