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物学标准
所谓生物学标准,即行为人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仅以其患有刑法所规定的精神障碍为唯一标准。属于此种判定标准的立法例,以属于大陆法系的1810年法国刑法典(修订至1975年)最具代表性。法国刑法典第64条:“精神错乱中所为之犯罪行为,不构成重罪或轻罪。”属于大陆法系斯堪的纳维亚分支的挪威、瑞典、丹麦等国刑法的规定,与法国相同,其中,挪威刑法典第44条:“精神病人或丧失知觉人之行为,不罚。”瑞典刑法典第5条:“精神薄弱与精神 病均无责任能力。”丹麦刑法典第16条:“精神病及其同等症、重性精神薄弱均无责任能力。”(又译:“精神错乱或患其他相类之疾病或经宣告精神耗弱而无识别能力者,其所为之行为不罚。”)。1867年比利时刑法典也采用了这种立法方式。
其他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单纯生物学标准的倾向。例如,1899年芬兰刑法典(修订至1986年)第3章第 3条第1款:“精神病人、年老心智有缺陷之人或因诸如此类的原因而实施之行为,不罚。”即采用了单纯生物学标准。但该法第3章第3条第1 款和第4条第1款分别就短暂精神错乱者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所作的规定,却采用了后述折衷立法方式。故芬兰刑法实际采用的是生物学标准-折衷标准混合制立法方式。再如,瑞士初期的刑法草案也采用单纯生物学立法方式,其1893年刑法草案第8条,1894年刑法 草案第8条第1款和1896年刑法草案第11条第1款均规定:“行为时患精 神病或痴愚,或在无意识状态者,不罚。”后几经演变,其晚期的刑法草案和现行刑法均采用了后述折衷(混合)标准。属于大陆法系的芬兰刑法和瑞士刑法的规定,反映了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向更为科学、进步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除上述表现形式之外,在采用生物学标准的刑事立法例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即仅从刑法规定的字面意义或形式上看,完全采用生物学标准,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实际采用折衷标准。例如,受大陆法系影响颇深的日本刑法典第39条:“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减轻其刑。”即在立法上采用单纯生物学标准,但日本的刑事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却认为:心神丧失,是指由于精神障碍没有辨识事物是非善恶的能力,或因此种辨识而缺乏行为能力的状态;心神耗弱,是指精神障碍未达到心神丧失的能力欠缺程度,但其能力显著减退的状态。又如,旧中国1935年刑法第19条:“心神丧失人之行为 ,不罚。精神耗弱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即在立法上同样采取单纯生物学标准,而其司法解释却认为:“刑法上之心神丧失与精神耗弱,应依行为时精神障碍程度之强弱而定,如行为时之精神对外界事物全然缺乏知觉、理会、判断作用而无自由决定意识之能力者,为心神丧失;如此项能力并非完全丧失,仅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显然减退者,则为精神耗弱。”这种在立法上采用生物学标准, 在实务中适用折衷标准的状况,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单纯生物学标准的局限性和不便实际操作的缺陷,并表明了折衷标准的科学性及其便于操作的优点。
(二)心理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即行为人不被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仅以其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状态导致的结果作为唯一的标准。此类判断标准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心理状态标准
所谓心理状态标准,是指仅以行为人达到法定的心理状态,作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属于这种判断标准的刑事立法,目前极为鲜见,且仅存于大陆法系中。如荷兰刑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这种立法方式。荷兰刑法典第37条:“无论任何人之行为,若基于其智力之无完备发展或疾病之扰乱,均不处罚。”其特点在于,将心理状态作为判断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2.心理状态—心理结果标准
所谓心理状态—心理结果标准,是指不仅为以行人具备特定心理状态,而且要求行为人的特定心理状态必须导致法定的心理结果,作为判断行为人无刑事责任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属于这种判断标准的刑事立法,相对于前一种为数较多。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西班牙刑法典和印度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第8条第1项明确规定:“心神丧失或精神暂时不正常致无法判断其刻意所从事之罪行者”,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印度刑法典第84条:“一个人由于精神不健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否错误或违法的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旧刑法草案和意大利旧刑法也采用了这种立法方式。德国旧刑法草案(1869年)第46条:“行为时,行为人失却自由之意志决定者,其行为不为重罪或轻罪。”意大利旧刑法第46条:“行为者于行为时,其精神因赢弱或先天之原因,而陷于不能自由决定之状态,不罚。”但值得注意的是,德、意两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规定,后来均演变为颇为典型的折衷方式。
3.心理学标准—折衷标准混合立法方式
折衷(混合)标准,即兼采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的立法方式。其内容为,行为人不仅必须患有刑法所规定的精神障碍,而且其所患精神疾病必须引起法定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结果,方可被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此类标准为当代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用。仅以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德国和加拿大两国刑法为例,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0条:“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病理的精神错乱、深度的意识错乱、心智薄弱,或其他严重的精神反常,致不能识别其行为之违法,或不能依其识别而为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第21条:“行为人于行为之际,由于第20条所列各原因,其识别行为违法,或依其识别而为行为之能力,显著减弱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加拿大刑法典第16条:“(1)行为或不行为于心神丧失时发生者,不受有罪 之判决;(2 )本条所称心神丧失指先天白痴或患心理疾病达于不能知悉其行为或不行为之性质,或不能了解其系错误之精神状态;(3 )具有特别幻想症之人,于其他方面表现正常者,除其幻想症使其相信事物状态之存在足致其行为或不行为为合理或可予宥恕外,不得以心神丧失为理由而为无罪之判决。”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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