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外还能从哪些情形来判断毒品犯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2-26 17:43   354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