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
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理念的影响,主要采取司法官启动制;英美法系国家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主要采取当事人启动制。从鉴定的公正性及公信力来看,司法官启动制要优于当事人启动制。从诉讼的成本及效率来看,司法官启动制相比于当事人启动制的成本要低但效率却高。从诉讼理念与诉讼功能来看,两种启动制分别反映了不同诉讼模式的诉讼功能。
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都拥有鉴定启动程序的决定权,当事人既无精神鉴定的决定权,也无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只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与西方各国相比较,最大特点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可以独立地决定司法鉴定的事项。对此学者们的看法不一,而分歧产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一点,即对精神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存在不同认识。赞成者实际上是将精神鉴定的主要目的归为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而那些反对者则将精神鉴定的目的更多地看作控辩双方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
拟提出以下完善措施:第一,赋予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及救济权,而不仅限于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权。第二,在维持公安司法机关拥有精神鉴定启动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强制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从而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同时,强制启动精神鉴定程序的具体情形也可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接受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精神鉴定申请的依据。
需强调的是,精神鉴定的合理启动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的完善。我们尚需在提高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科学性与权威性、建立有效的强制医疗制度以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方面继续努力,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强制医疗制度,则有赖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与资源投入来支持。
2.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不属于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理由之一,从法学理论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由司法人员来行使,这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理由之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不是行为人知识上“认识”的问题,而是行为人应该依照一定规范而行动,但却未能这么做时应否给予非难的问题。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人员来判断,而非医学这种经验科学专家来鉴定。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由精神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进行评定,心理学要件的判断则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方式。此种判断方式既具合理性又具可行性。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这种判断方式与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与第120条的规定相符合,即精神鉴定的评价范围限于医学问题,不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虽然此种判断方式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内容不符合,但是不管从立法主体还是实施时间来说,《暂行规定》的效力等级都低于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对《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取消精神鉴定中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
其次,从法理依据来看,此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方式是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法律问题由司法机关认定、专门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认定的要求,还与刑事责任能力混合判断标准的应有之意相符。
最后,从实践效果来看,此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合作判断方式在合理确定精神鉴定评价范围的基础上,既弥补了司法人员专门知识的不足,又有效地避免了其他观点的缺陷。
3.精神鉴定意见的司法判定。
(1)精神鉴定意见的质证。为了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鉴定意见质证形式化问题,有必要对精神鉴定的质证主体、质证的程序性保障以及质证的实体内容等加以完善。其中质证主体是质证的关键,任何一方的缺失或力量失衡都会导致质证达不到预期目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质证主体要进行平等武装。因此,从质证主体的角度来看,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精神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是保证鉴定意见得以有效质证的必要措施。应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条款理顺,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以及相应的补救调查措施。精神鉴定人的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的设立不仅有利于法庭询问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还有利于鉴定质量的提升,尤其是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
(2)精神鉴定意见的认证。
对于精神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第一,精神鉴定人的资格审查。鉴于现行法规对此规定的非常笼统,我们应当制定司法精神医学专业切实可行的鉴定人准入制度,对精神鉴定人的资质加以规范。第二,精神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审查,不符合鉴定程序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刑事案件咨询电话:
13662015055(微信)13312080555
邮箱:tjbhfl@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一层和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