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有限残疾人杀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02 05:59   386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1、较港澳台刑法,秉承了中华刑法思想的精华。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具有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就连以手段严厉著称的刑罚,也注意到对残疾人宽处的刑罚适用制度。现行《刑法》是在充分吸取中华刑法思想之精华的基础上,对包括精神病人

1、较港澳台刑法,秉承了中华刑法思想的精华。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具有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就连以手段严厉著称的刑罚,也注意到对残疾人宽处的刑罚适用制度。现行《刑法》是在充分吸取中华刑法思想之精华的基础上,对包括精神病人及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分别作出从宽处罚的规定。

港澳两地由于历史原因,长期受到西方法律思想,机台湾地区刑法虽根植于大陆,系原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颁布施行的刑法基础上加以修改而成,较港澳刑法,虽较好地吸收了中华法律的思想,但同样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地域的局限性,也已明显不如大陆刑法,因此,在残疾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上,港澳台地区刑法无论是适用残疾人的范围,还是从宽的幅度均落后于大陆刑法。

2、较外国刑法,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关心残疾人事业,特别是随着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施行,残疾人事业得到蓬勃发展,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关心、理解、爱护、帮助残疾人,在我们的社会里已形成浓厚氛围。与外国刑法相比较,我国《刑法》充分考虑到犯罪的精神残疾人对自己行为所能负责的程度,将其区分为无、限制与有三种刑事责任能力,分别作出完全不负、减负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符合现代各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科学划分。

对各国刑法较少涉及的聋哑人的刑事责任也作出从宽处罚的规定实为各国刑法规定之罕见。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残疾人的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并有力地驳斥了西方个别国家借人权问题对中国的无理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