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的原因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06 17:00   394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一)社会生活多元化,一些女性人生价值观念嬗变扭曲。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正是法律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使现代女性

(一)社会生活多元化,一些女性人生价值观念嬗变扭曲。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正是法律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使现代女性冲破了极其狭隘的家庭小天地,进入了纷繁复杂的信息社会,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女性多角度地参与,使其在各方面占有主导地位,正确塑造自我,把握人生,营造美好未来。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极少一部分女性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下,面对风糜的世界,迷失自我。有的女性面对下岗,生活无望等困境,不能以积极的人生态度正确对待,既想过上“好日子”,好好地享受生活,又不愿意为此付出艰辛地劳动和汗水,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追求“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今朝有酒今朝醉”的腐朽生活方式;有的心甘情愿当“二奶”,傍大款,当“飞鸽”,以色骗人,把自己的快乐建立于别人的痛苦之上,丢掉了女性人格中勤劳、善良、奉献的传统美德,满脑子想的都是金钱,想的是如何挥金如土、穿金戴银,想尽一切办法满足自己的私欲,企图在致富路上走捷径,不择手段,从而滑入犯罪的深渊;有的青年女性甘愿做犯罪者的帮凶,与其他男性勾结,分工协作,实施诸如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有的则以色相攫取钱财,顺手牵羊,趁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有的甚至把罪恶的双手伸向无辜的孩子,绑架儿童,勒索钱财;有的则“为情所伤”,雇佣别人进行报复伤害以夺取她人生命。据统计,某区检察院2005年—2007年共批准逮捕女性犯罪的案件33件37人,涉及罪名有故意杀人、强迫卖淫、抢劫、盗窃、绑架、贩毒、故意伤害、诈骗、破坏公用设施、挪用资金、受贿等十多种罪名,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客体既有他人的生命权利、健康权利、财产权利,又有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

实施犯罪中,她们往往恃强凌弱,被侵害对象一般是在体质上弱于自己的女性,或在年龄上悬殊较大的少年儿童,或以多对少、数人纠集在一起,选择总体上弱于自己的侵害目标,其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如:某伤害案中,涉嫌犯罪的女青年恶意挑起事端,被害小孩辩白时,女青年对这个弱小无辜的孩子采取拳打脚踢、卡脖子等极端暴力手段,最终导致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又如,某诈骗案,一名从事教育工作的小学女教师徐××,2004年至2007年,采取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的手段,以借为名,取得学生家长的信任,诈骗作案20余起,诈骗数额高达人民币30余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致使20多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再如:某盗窃案件中,2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她们看见同龄的城里女性打扮得很入时,而自己却一身寒伧的衣衫,虚荣心、攀比心立刻上升,遂产生盗窃念头,两人商议后,便窜至服装专卖店、美容院、超市、商场等地,趁他人不备,盗走衣服、钱包、香烟、首饰、手机等物,共计价值33256元,后被判处刑罚。

而一部分有文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女性犯罪,由于她们对法律现象、法律行为作了错误的评价,形成了错误的法律信念,因此,她们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活动。

(二)婚姻出现危机,家庭矛盾暴发,一些女性法制观念淡薄。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人生不如意是人人都要面临的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困境和磨难往往难以预料。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女性不能正确对待婚姻、情感出现的危机和生活中出现的挫折、变故,往往缺少勇往直前、承受挫折的心理准备和勇气,有的心灰意冷,感情用事,不能理智地面对现实,而怨天忧人,自暴自弃;有的面对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不是求助于法律,依法妥善解决,而是自行了断,以身试法;有的容易冲动,处理问题容易感情化,一旦受挫,难以抑制怨恨的情绪,往往采取极端的手段伤害、杀害他人,从而触犯法律,手段恶劣。如陈某等人杀人焚尸案:陈某因其丈夫刘某某与仇某某有姘居关系而心生妒恨之意,数次殴打仇某某后仍不解气,遂产生杀害仇某某的恶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