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驶离致收费员死构成故意杀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08 15:30   343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7日21时许,杨甲在北京市西城区京联顺达停车场内,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纠纷,后在丁某手拽车门继续索要停车费的情况下,杨甲仍驾车快速离开,致丁某被甩出倒地死亡。杨甲的父亲杨乙在明知杨甲涉嫌犯罪的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7日21时许,杨甲在北京市西城区京联顺达停车场内,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纠纷,后在丁某手拽车门继续索要停车费的情况下,杨甲仍驾车快速离开,致丁某被甩出倒地死亡。杨甲的父亲杨乙在明知杨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驾车将杨甲带离北京逃避法律追究。

公诉机关认为,杨甲因停车费纠纷,不顾他人安危强行驾车离开,导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乙明知杨甲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杨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称当时不知道收费员会跟着自己走,如果知道一定会停车的。杨甲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杨甲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她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是抱有追求目的,对损害结果持否定态度,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杨甲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杨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承担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杨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反驳称,本案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已证实清楚,杨甲驾车离开是快速加速的状态,她自己也不否认想尽快摆脱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可以证明杨甲具有主观犯罪故意。

杨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供称当时没想那么多,只考虑女儿的感受做出了不当行为,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歉意,会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法官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杨松楠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未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造成阻碍,考虑二被告人之间的父女关系,希望法庭考虑定罪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