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09 09:29   365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根据刑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追究。于未造成他人死亡,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导致他人重伤,构成的,应当以过失人重伤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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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追究。于未造成他人死亡,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导致他人重伤,构成的,应当以过失人重伤罪立案侦查。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的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人,因此,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其意在于此。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所确认。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惩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才未能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其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 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 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联系;即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如果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刑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刑法第233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刑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刑法另有规定的,如: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刑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刑法第5条所明确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