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09 09:31   3349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2)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l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繽市薄围内统一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1)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厂长、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3)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鲍非国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本单位资金是指本单位用于发展和经营的资和。本罪侵犯的客体只是本单位资金所有权中的一部分,即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只是在一定期间内受到侵犯。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本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资金而在一定期间内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但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包含以下两种行为:(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其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1995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违反公、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二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二者之间的界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刑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報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超过3个月来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韵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可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