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聚众打人行为能否成聚众斗殴罪
[案情]
2007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1990年11月20日生)与邱某(1992年12月23日生)受其朋友周某(在逃)之邀前去找陈某,想让陈某把恐吓过周某女友并扬言要打周某的事情讲清楚.因担心陈某人多,周、杨就到超市购买了两把“西瓜刀”。当日晚8时许,周、杨、邱三人在县城某网吧看见陈某的朋友肖某,听肖某讲陈某马上就会到网吧来,周、杨、邱三人就等候在网吧外不远处的保险公司门口。后陈某来到网吧听肖某讲周在找他,肖即走出网吧看见周等三人在保险公司门口,陈就走上前并责问周找他干什么,周回答:“你自己知道。”并推陈一手,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刀朝陈头上、身上砍去,同时被告人杨某也用刀朝陈的腰、背等部砍去,当即致陈倒地。肖见状冲上去拉住周,而周、杨又用刀朝肖砍去。陈某的朋友闻讯过来,周等三人随即逃离现场。经司法医学鉴定,陈某的伤势等级为轻伤甲级,肖某的伤势等级为轻微伤甲级。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人的定性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按照审判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单方聚众殴打他人的行为也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以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管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单方聚众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是要看聚众殴打他人一方是否有聚众并斗殴的故意,只要聚众殴打他人的一方主观上具备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在审判实务中,笔者也了解到天津市高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在2003年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意见》,该意见对处理该罪的相关问题做了明确的规范,认为“聚众斗殴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双方各纠集3人以上进行殴斗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他人的行为。”从而为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个规范性和地区性的依据,应该具有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聚众方必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的动机而聚集、纠集多人,意图与特定对象的对方一人或多人进行殴打或殴斗。这里仅指与特定对象,如果不是与特定对象的对方殴打或欧斗,就不是聚众斗殴而是寻衅滋事。2、纠集者或聚众倡导者、积极参加者有争斗的故意,争斗具体内容表现为通过聚众,暴力打击对方,将对方或对方的一人、多人“打服气”,对方服气也殴打,对方不服气也殴打,有较强的争斗意识。不应该将特定对象的对方是否具有聚众和斗殴的故意也作为相对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3、行为由聚众和殴打两部分组成,犯罪主体也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构成。但对“众”的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仅限于所有犯罪主体,应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即所有行为主体。事态发展的顺序是先有首要分子事先召集、纠集行为,聚众之后才发生殴斗或殴打他人的行为;4、必须有三人以上聚集出于私仇、争霸一方、制服对手等非法目的,首要分子怀着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心理而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殴打对方的行为。因此,单方聚众殴打他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要件的按聚众斗殴犯罪处罚是有充分的刑法理论依据的。
本案中,周某为了让陈某将恐吓过其女友及扬言要打他的事情讲清楚,纠集杨某、邱某等三人,因担心陈某人多,又购买了两把“西瓜刀”,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逞强制服陈某,并作好了殴打特定对方陈某的心理准备;聚众后客观上也实施了殴打特定对方陈某和肖某的行为。
周某在本案中应属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应属积极参加者,邱某在本案中“情节显著轻微”,应属于一般参加者。符合聚众斗殴罪中“聚众三人以上”的外部特征,达到了“众”的程度。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具备特征。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量刑。
2007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1990年11月20日生)与邱某(1992年12月23日生)受其朋友周某(在逃)之邀前去找陈某,想让陈某把恐吓过周某女友并扬言要打周某的事情讲清楚.因担心陈某人多,周、杨就到超市购买了两把“西瓜刀”。当日晚8时许,周、杨、邱三人在县城某网吧看见陈某的朋友肖某,听肖某讲陈某马上就会到网吧来,周、杨、邱三人就等候在网吧外不远处的保险公司门口。后陈某来到网吧听肖某讲周在找他,肖即走出网吧看见周等三人在保险公司门口,陈就走上前并责问周找他干什么,周回答:“你自己知道。”并推陈一手,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刀朝陈头上、身上砍去,同时被告人杨某也用刀朝陈的腰、背等部砍去,当即致陈倒地。肖见状冲上去拉住周,而周、杨又用刀朝肖砍去。陈某的朋友闻讯过来,周等三人随即逃离现场。经司法医学鉴定,陈某的伤势等级为轻伤甲级,肖某的伤势等级为轻微伤甲级。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人的定性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按照审判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单方聚众殴打他人的行为也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以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管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单方聚众殴打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是要看聚众殴打他人一方是否有聚众并斗殴的故意,只要聚众殴打他人的一方主观上具备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在审判实务中,笔者也了解到天津市高级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在2003年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意见》,该意见对处理该罪的相关问题做了明确的规范,认为“聚众斗殴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双方各纠集3人以上进行殴斗或单方纠集3人以上殴打他人的行为。”从而为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个规范性和地区性的依据,应该具有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聚众方必须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的动机而聚集、纠集多人,意图与特定对象的对方一人或多人进行殴打或殴斗。这里仅指与特定对象,如果不是与特定对象的对方殴打或欧斗,就不是聚众斗殴而是寻衅滋事。2、纠集者或聚众倡导者、积极参加者有争斗的故意,争斗具体内容表现为通过聚众,暴力打击对方,将对方或对方的一人、多人“打服气”,对方服气也殴打,对方不服气也殴打,有较强的争斗意识。不应该将特定对象的对方是否具有聚众和斗殴的故意也作为相对方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3、行为由聚众和殴打两部分组成,犯罪主体也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构成。但对“众”的理解,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仅限于所有犯罪主体,应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即所有行为主体。事态发展的顺序是先有首要分子事先召集、纠集行为,聚众之后才发生殴斗或殴打他人的行为;4、必须有三人以上聚集出于私仇、争霸一方、制服对手等非法目的,首要分子怀着与另一方互殴的故意心理而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殴打对方的行为。因此,单方聚众殴打他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要件的按聚众斗殴犯罪处罚是有充分的刑法理论依据的。
本案中,周某为了让陈某将恐吓过其女友及扬言要打他的事情讲清楚,纠集杨某、邱某等三人,因担心陈某人多,又购买了两把“西瓜刀”,其目的很明显是为了逞强制服陈某,并作好了殴打特定对方陈某的心理准备;聚众后客观上也实施了殴打特定对方陈某和肖某的行为。
周某在本案中应属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应属积极参加者,邱某在本案中“情节显著轻微”,应属于一般参加者。符合聚众斗殴罪中“聚众三人以上”的外部特征,达到了“众”的程度。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具备特征。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量刑。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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