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掺假犯罪如何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01 18:00   393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对毒品掺假犯罪如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4月4日公布的《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上简称《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参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罚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应将其他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虽然立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毒品犯罪不以纯度折算,但在怀法实践中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尤其是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当然,《纪要》规定的是“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人追问,何谓“毒品含量极少”?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量标准?我们认为:这完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但根据《纪要》,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管毒品含量是否属于极少,行为人在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一般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