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医疗犯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已满1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
1.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已满1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已满1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于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一般并不具有很明确的认识,或者说他对伤害程度的事先认口袋,客观上很难查明,因此在区分轻伤害和重伤害时,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采用客观的标准,即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轻伤害或伤害。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伤害行为是非法的。正当防卫、紧争避险、依法执行职务、从事正当业务等合法行为造成对他人身体的某种损害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行为的内容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即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情(如砍断手臂、咬去鼻子;刺破皮肤等),以及损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打聋耳朵、造成味觉丧失、导致精神失常等)。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确定重伤的标准
按照客观伤害结果的不同,故意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3种情况。虽然这3种情况的均属故意伤害罪,但刑法对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十分重要的。伤害致死的标准很明是,即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这里主要介绍轻伤与重伤的界限,亦即重伤害的构成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85第和司法部《人全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残缺,或者肢体残缺,或者肢体完整但肢体功能丧失。例如,缺失一手拇指;或其余4指中中缺失3指以上;缺一足全部足趾;肩关节强直畸形或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等等。
2.毁人面容。指毁损失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例如,一眼球缺损耳廓损伤严重变形;牙齿脱落或折断7个以上。丧失视觉、指损伤后致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或者眼部操作或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指因伤害致使身体其他器官的原有机能丧失,如在颅脑损伤导致瘫痪、失语或各种严重器质情精神障碍;因喉损伤导致不易恢复音或严重嘶哑;幼女外阴严重嘶哑、阴道损伤等。
3.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丧失听觉,指损伤后一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指损伤后致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或者眼部损伤或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指因伤害致使身体其他器官的原有机能丧失,如因颅脑损伤导致瘫痪、失语或各种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因喉损伤导致不易恢复的失音或严重嘶唔;幼妇女外阴严重损伤、阴道损伤等。
4.其他人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烧、烫伤总面积,成在30%以上或者伤级3度在10%以上,儿童在10%以上或者伤级3级3度在5%以上,冻伤达3度,致使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物理性损伤(如放身射线、激光损伤)、化学损伤(如强酸、强碱损伤)、生物性损伤(如蛇毒、病菌损伤)致使人体内脏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等等。
人民法院审理重伤害案件,应当在委托法医或其他专门医师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和上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正确认定。人些审判人员以法医鉴定作为唯一根据,不对具体伤情和鉴定结论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确定损伤程度,一般应以伤这当时的情况来认定。但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也应作为确定伤情的辅助资料予以充分重视。例如,伤害当时似乎伤情较轻,但由于是内伤或逐步恶化的损害,一定时间后显现重伤征象的,应以重伤论处;伤害当时出现重伤征象,如视力,听力严重减退,但经短期休养、治疗完全恢复,并未造成后遗症的,一般可不以重伤论处。当然,如果事后出现的重伤甚至死亡结果不是由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治疗中出现医疗事故致其重伤或死亡,则不能对伤害行为人以重伤论处。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指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之间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两方面都有区别:故意伤害是故意造成人身器质性功能性损害的行为;而殴打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在客观造成他人肉体的疼痛,或者虽造成健康的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殴打行为不是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或予以批评教育。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的界限。故意伤害致死,是指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却在客观上意外地造成了致死的结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其性质仍属于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混为一谈。但由于此二者在客观上都 具有故意加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都造成了死亡结果,它们的界限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具有一种过失心态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案情复杂,很难确认定行为到底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为慎重起见,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故意伤害杀人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将故意杀人未遂、但造成伤害结果的案件,误定为故意伤害罪。区分两者的关键,也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看其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杀我的故意。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其于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的,就是故意杀人未遂。而故意伤害则不存在杀人的故意。由于理论上一般认为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客观上也很难认定未遂的间接故意犯罪,因此对那种似乎存在对死亡结果的放任态度,但死亡结果并未出现,只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的界限。二者虽然都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心理状态,但前者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后者完全是过失的心态,行为人没有任何犯罪的故意,其界限是不应混淆的。
(四)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应当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罚:
1.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其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致死刑。所谓情节恶劣,是拽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导致严重伤残结果的;重伤多人的;重大伤害的累犯;重大伤害共同犯罪的主犯等。
3.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一般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所谓情节恶劣,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或者有的致死,有的致重伤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直至死刑;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死刑
1.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已满1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于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一般并不具有很明确的认识,或者说他对伤害程度的事先认口袋,客观上很难查明,因此在区分轻伤害和重伤害时,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采用客观的标准,即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轻伤害或伤害。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伤害行为是非法的。正当防卫、紧争避险、依法执行职务、从事正当业务等合法行为造成对他人身体的某种损害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行为的内容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即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情(如砍断手臂、咬去鼻子;刺破皮肤等),以及损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打聋耳朵、造成味觉丧失、导致精神失常等)。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确定重伤的标准
按照客观伤害结果的不同,故意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3种情况。虽然这3种情况的均属故意伤害罪,但刑法对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十分重要的。伤害致死的标准很明是,即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这里主要介绍轻伤与重伤的界限,亦即重伤害的构成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85第和司法部《人全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残缺,或者肢体残缺,或者肢体完整但肢体功能丧失。例如,缺失一手拇指;或其余4指中中缺失3指以上;缺一足全部足趾;肩关节强直畸形或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等等。
2.毁人面容。指毁损失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例如,一眼球缺损耳廓损伤严重变形;牙齿脱落或折断7个以上。丧失视觉、指损伤后致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或者眼部操作或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指因伤害致使身体其他器官的原有机能丧失,如在颅脑损伤导致瘫痪、失语或各种严重器质情精神障碍;因喉损伤导致不易恢复音或严重嘶哑;幼女外阴严重嘶哑、阴道损伤等。
3.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丧失听觉,指损伤后一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指损伤后致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或者眼部损伤或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指因伤害致使身体其他器官的原有机能丧失,如因颅脑损伤导致瘫痪、失语或各种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因喉损伤导致不易恢复的失音或严重嘶唔;幼妇女外阴严重损伤、阴道损伤等。
4.其他人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烧、烫伤总面积,成在30%以上或者伤级3度在10%以上,儿童在10%以上或者伤级3级3度在5%以上,冻伤达3度,致使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物理性损伤(如放身射线、激光损伤)、化学损伤(如强酸、强碱损伤)、生物性损伤(如蛇毒、病菌损伤)致使人体内脏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等等。
人民法院审理重伤害案件,应当在委托法医或其他专门医师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和上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正确认定。人些审判人员以法医鉴定作为唯一根据,不对具体伤情和鉴定结论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确定损伤程度,一般应以伤这当时的情况来认定。但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也应作为确定伤情的辅助资料予以充分重视。例如,伤害当时似乎伤情较轻,但由于是内伤或逐步恶化的损害,一定时间后显现重伤征象的,应以重伤论处;伤害当时出现重伤征象,如视力,听力严重减退,但经短期休养、治疗完全恢复,并未造成后遗症的,一般可不以重伤论处。当然,如果事后出现的重伤甚至死亡结果不是由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治疗中出现医疗事故致其重伤或死亡,则不能对伤害行为人以重伤论处。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指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之间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两方面都有区别:故意伤害是故意造成人身器质性功能性损害的行为;而殴打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在客观造成他人肉体的疼痛,或者虽造成健康的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殴打行为不是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或予以批评教育。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的界限。故意伤害致死,是指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却在客观上意外地造成了致死的结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其性质仍属于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混为一谈。但由于此二者在客观上都 具有故意加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都造成了死亡结果,它们的界限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具有一种过失心态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案情复杂,很难确认定行为到底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为慎重起见,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故意伤害杀人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将故意杀人未遂、但造成伤害结果的案件,误定为故意伤害罪。区分两者的关键,也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看其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杀我的故意。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其于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的,就是故意杀人未遂。而故意伤害则不存在杀人的故意。由于理论上一般认为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客观上也很难认定未遂的间接故意犯罪,因此对那种似乎存在对死亡结果的放任态度,但死亡结果并未出现,只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的界限。二者虽然都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心理状态,但前者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后者完全是过失的心态,行为人没有任何犯罪的故意,其界限是不应混淆的。
(四)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应当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罚:
1.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其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致死刑。所谓情节恶劣,是拽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导致严重伤残结果的;重伤多人的;重大伤害的累犯;重大伤害共同犯罪的主犯等。
3.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一般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所谓情节恶劣,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或者有的致死,有的致重伤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直至死刑;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死刑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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