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医疗犯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20 14:48   3133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已满1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
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的主体,一般为已满10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
2.本罪的主观方面 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于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一般并不具有很明确的认识,或者说他对伤害程度的事先认口袋,客观上很难查明,因此在区分轻伤害和重伤害时,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采用客观的标准,即按实际造成的伤害结果,来认定轻伤害或伤害。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伤害行为是非法的。正当防卫、紧争避险、依法执行职务、从事正当业务等合法行为造成对他人身体的某种损害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2)行为的内容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即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情(如砍断手臂、咬去鼻子;刺破皮肤等),以及损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打聋耳朵、造成味觉丧失、导致精神失常等)。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确定重伤的标准
按照客观伤害结果的不同,故意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3种情况。虽然这3种情况的均属故意伤害罪,但刑法对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十分重要的。伤害致死的标准很明是,即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这里主要介绍轻伤与重伤的界限,亦即重伤害的构成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85第和司法部《人全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伤害:
1.使人肢体残废。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残缺,或者肢体残缺,或者肢体完整但肢体功能丧失。例如,缺失一手拇指;或其余4指中中缺失3指以上;缺一足全部足趾;肩关节强直畸形或关节活动度丧失达50%,等等。
2.毁人面容。指毁损失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例如,一眼球缺损耳廓损伤严重变形;牙齿脱落或折断7个以上。丧失视觉、指损伤后致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或者眼部操作或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指因伤害致使身体其他器官的原有机能丧失,如在颅脑损伤导致瘫痪、失语或各种严重器质情精神障碍;因喉损伤导致不易恢复音或严重嘶哑;幼女外阴严重嘶哑、阴道损伤等。
3.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丧失听觉,指损伤后一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指损伤后致一眼盲,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2级,或者眼部损伤或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直径10度以下)。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指因伤害致使身体其他器官的原有机能丧失,如因颅脑损伤导致瘫痪、失语或各种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因喉损伤导致不易恢复的失音或严重嘶唔;幼妇女外阴严重损伤、阴道损伤等。
 
4.其他人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烧、烫伤总面积,成在30%以上或者伤级3度在10%以上,儿童在10%以上或者伤级3级3度在5%以上,冻伤达3度,致使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物理性损伤(如放身射线、激光损伤)、化学损伤(如强酸、强碱损伤)、生物性损伤(如蛇毒、病菌损伤)致使人体内脏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严重后遗症,等等。
人民法院审理重伤害案件,应当在委托法医或其他专门医师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和上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正确认定。人些审判人员以法医鉴定作为唯一根据,不对具体伤情和鉴定结论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确定损伤程度,一般应以伤这当时的情况来认定。但审判时的治疗和恢复情况,也应作为确定伤情的辅助资料予以充分重视。例如,伤害当时似乎伤情较轻,但由于是内伤或逐步恶化的损害,一定时间后显现重伤征象的,应以重伤论处;伤害当时出现重伤征象,如视力,听力严重减退,但经短期休养、治疗完全恢复,并未造成后遗症的,一般可不以重伤论处。当然,如果事后出现的重伤甚至死亡结果不是由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例如治疗中出现医疗事故致其重伤或死亡,则不能对伤害行为人以重伤论处。
(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指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之间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两方面都有区别:故意伤害是故意造成人身器质性功能性损害的行为;而殴打行为在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在客观造成他人肉体的疼痛,或者虽造成健康的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殴打行为不是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或予以批评教育。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的界限。故意伤害致死,是指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却在客观上意外地造成了致死的结果。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其性质仍属于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混为一谈。但由于此二者在客观上都 具有故意加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都造成了死亡结果,它们的界限容易混淆。区分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致人死亡的,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具有一种过失心态的,是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案情复杂,很难确认定行为到底是出于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为慎重起见,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故意伤害杀人未遂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将故意杀人未遂、但造成伤害结果的案件,误定为故意伤害罪。区分两者的关键,也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内容,看其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杀我的故意。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其于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心态,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的,就是故意杀人未遂。而故意伤害则不存在杀人的故意。由于理论上一般认为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客观上也很难认定未遂的间接故意犯罪,因此对那种似乎存在对死亡结果的放任态度,但死亡结果并未出现,只造成了伤害结果的,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的界限。二者虽然都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的心理状态,但前者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后者完全是过失的心态,行为人没有任何犯罪的故意,其界限是不应混淆的。
(四)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应当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罚:
1.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其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致死刑。所谓情节恶劣,是拽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导致严重伤残结果的;重伤多人的;重大伤害的累犯;重大伤害共同犯罪的主犯等。
3.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一般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其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所谓情节恶劣,是指伤害致死多人或者有的致死,有的致重伤的,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直至死刑;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