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应当如何定性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22 16:18   398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

1、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主要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这种行为,不能仅因被害人死亡而定故意杀人罪。就本案而言,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意图,应当定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对这种行为有明确规定,造成死亡后果的就应当定故意杀人罪。

  3、定罪理由。一二审裁判均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本案被告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分析认为,刑法的这种规定属于一种法律拟制,即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把甲事实当作乙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或者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该规定处理,通俗地讲即“把不是的东西说成是”。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 )对法律拟制有经典解释:“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