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赌债而扣押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22 16:20   3861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卓民与朋友相约到KTV去“放松”一下,便开始玩牌赌博。被害人邓斌手气欠佳,将身上仅有的两万元现金全部输完,额外欠被告人李卓民赌债一万元,并立下字据承诺两个月内归还。两个月后被告人李卓民多次催缴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卓民与朋友相约到KTV去“放松”一下,便开始玩牌赌博。被害人邓斌手气欠佳,将身上仅有的两万元现金全部输完,额外欠被告人李卓民赌债一万元,并立下字据承诺两个月内归还。两个月后被告人李卓民多次催缴欠款后仍不见邓斌归还,便将被害人邓斌扣押至一处废弃砖厂,并向被害人邓斌的家人索要一万元。
【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卓民成立绑架罪。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因此被告人李卓民以索要赌债为名扣押被害人,并向其家属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实际上是一种勒索行为,符合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绑架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卓民成立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卓民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扣押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仅仅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并不具有勒索财物的主观意图,因此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分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是作为非法拘禁罪认定。
其次,虽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法益都是人身自由,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却存在明显区别:绑架罪为了勒索财物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等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量刑上,绑架罪比非法拘禁罪也更为严格,两罪量刑幅度相差较大。而为索要赌债扣押他人,赌债虽然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债务,但被告人的目的是为了索取被害人承诺过的债务,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