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群众惧怕、痛恨黑社会性质组织,对那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者更是深恶痛绝。为此,1997年刑法设立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该罪设立时间不长,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司法实务上由于认知的原因也存在一些困惑。笔者拟对包庇、
一般群众惧怕、痛恨黑社会性质组织,对那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者更是深恶痛绝。为此,1997年刑法设立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于该罪设立时间不长,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司法实务上由于认知的原因也存在一些困惑。笔者拟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几个概念进行研析,进而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进行探究。
一、什么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包庇”和“纵容”的客观表现作了进一步解释,“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单独犯本罪;本罪主观上要求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上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对几个概念的研析
(一)何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两个概念,前者的外延小于后者,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则不一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字面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内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什么是国家机关呢?根据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机关均非宪法学上的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在我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协)机关中有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按上述分析,他们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此可以得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包庇的含义
包庇的本质在于妨碍、阻止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追究法律责任,也即是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即包括掩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碍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从包庇的目的和本质分析,包庇还应包括掌握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证据,但为了庇护而不移交、不提供这种消积的不作为。另外,实施这些包庇行为,有的行为要求行为人要有特殊身份,但也有些行为是一般人都可实施的。
(三)纵容的含义
一般认为,纵容是指对本职工作范围内应当制止、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而不加制止,惩处而任其发展。纵容的本质在于放任,主要是消极的不作为即放任,但也应包括主动作为即便利。具体应包括下列行为,即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而知情不报,放任不管,甚至提供某些便利和支持;或放弃、背离职责内抑制,查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义务,放纵、纵容黑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追究职责而不追究或追究不力,放纵、容忍其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施包庇、纵容的情况
从上述对包庇、纵容含义的分析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行为并非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如通风报信、通过说情、游说阻挠有关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查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能实施。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包庇、纵容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一般群众,即无职权,也不是利用身份影响,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成员逃避查禁而实施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帮助逃匿等行为。
(二)一些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人,但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如企业老板、基层组织内人员、群团组织内有些人员,他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们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社会关系厚重,他们不实施诸如隐匿、毁灭证据、帮助逃匿等行为,而只是利用其社会关系和影响,通过游说、说情的方式,阻挠、妨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查禁,或利用自己的影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创设便利条件。这种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逃避查禁有影响,也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这种情况,刑法上没有哪个法条规定其为犯罪。
(三)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政党、政协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政党中的领导干部,他们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们拥有相当的权力,他们可以利用其身份、地位、权力和影响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成员,通过指示、安排、打招呼、说情、游说等方式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法查禁,或利用其权力,为黑社会组织发展、活动创造便利条件。这些行为,社会危害更大,但刑法中也没有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的法条。
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从本罪的罪名,客体及立法意图分析,设立本罪意在打击惩处那些利用职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进行包庇或不依法行使职权而对黑社会组织或其成员违法犯罪进行放纵的行为,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从我国的国情分析,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们事实上有行使国家管理的职权。因此,针对本文第三部分所列三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第一种情况,可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依照刑法其他法条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二)对第二种情况,他们实施的包庇、纵容行为,只有通过负有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实现其目的,因此,可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犯处理。
(三)对第三种情况,因行为人实际是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其作用类似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对此类行为按本罪处理的案例。对这类行为人,从法理和客观现实上都不能排除在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之外。笔者斗胆建议,为更好地打击、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该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从立法上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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