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者的减刑受限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26 14:42   4000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刑法修正案(八)》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
《刑法修正案(八)》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规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服刑时间不能少于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