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形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29 13:42   3356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1)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

(2)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没有按法定的职责行事。

(3)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
(1)擅离职守,即行为人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 (2)未履行职守,即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但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没有按法定的职责行事。 (3)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主要表现为履行职责不尽心、不得力、不认真、马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从事、敷衍搪塞等。 (4)在行使职权中,徇私舞弊,未依法行使职权。 由于玩忽职守罪在形式上表现为上述形式,在侦破玩忽职守罪时,还应注意玩忽职守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所具有的如下特点: (1)犯罪主体为行使管理国家机关职权的工作人员,有的还具有相当的行政职位,对国家法律、政策较为熟悉,反侦查能力较强,关系网复杂。因此,侦查取证难度较大。 (2)犯罪集中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管理国家职能过程中。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玩忽职守罪发生的部位相对较为集中,即就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部位,但因国家的职能范围较为广泛,玩忽职守罪的发案领域非常广泛,既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经济管理领域,也可能发生在司法领域和行政执法领域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这表现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有的玩忽职守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几千万元、几亿元甚至数十亿元;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有的一个案件就造成几十人、上百人乃至数百人的死亡;往往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 (4)发生犯罪的原因较为复杂。许多玩忽职守罪往往涉及决策、指挥、执行等多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又表现出多个环节。对所造成的后果又是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并且各个原因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因此,实践中往往涉及的行为人较多,认定和查处起来难度较大。 (5)玩忽职守罪与其他渎职犯罪越来越多地相互交织在一起,如往往与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相互交织,使查处任务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