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刑事责任以及加重构成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3-31 16:27   325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

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