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奸后的性行为,是否一律不以犯罪论处,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奸,即男女双方没有夫妇关系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多指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之间或者已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之间,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自然不会违背妇女的意志从而不能以强奸罪论。但在通奸以后,妇女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发生了变化,不再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此时,行为人如果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要把通奸行为泄露出去,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则应以强奸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再以通奸论。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第一次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但女方并不告发,并且自愿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有的还发展成恋爱关系甚或通奸关系的,这说明妇女的意志从不愿到自愿已发生了变化,从而使案情的性质亦发生了变化,因此对之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利用从属教养关系及职权所发生的性行为是否一定以强奸论,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利用自己与被害人的某种特定关系如从属、教养关系或职权迫使妇女就范,如养父以打骂、虐待、克扣生活费或者断绝生活来源,迫使养女忍辱从奸的;利用职权,该办的不办,不该剥夺的加以剥夺迫使妇女从奸的,都应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手段,对之应当以强奸论。但行为人仅是利用职权诱惑,女方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出卖肉体为代价而发生性关系的,属于相互利用,不应以强奸罪治罪。根据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即强奸罪定罪。如何认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现役军人的妻子,与认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其他女性一样,没有什么区别,应当以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为标准,行为足以体现违背妇女意志的,即应以强奸论,否则不足以体现违背妇女意志的,如仅是利用职权引诱,军人的妻子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自行同意的,即不能以强奸论。
四、关于奸淫精神病人和呆傻人的问题。对于精神病人包括正在发病期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由于其已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时对之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妇女是否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强奸论。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有的轻度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如果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则没有违背该妇女的意志,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不应以强奸论。对于程度严重的呆傻妇女,如重度智能缺损的痴呆、中度偏上智能缺损的白痴等,已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不论采取的是利诱还是胁迫等手段,都应以强奸罪治罪。如果还存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属于轻度的愚鲁(鲁钝),中轻偏下智能缺损的痴愚,除非使用了强奸罪的强制手段,否则不能以强奸罪定罪科刑。应当注意的是,只有行为人明知妇女属精神病人或程度严重的呆傻妇女并利用这种条件进行奸污的才能以强奸论。如果不知道是精神病人或重度呆傻妇女,且精神病人或重度呆傻妇女又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则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此外,还有一种难以处理的问题就是奸淫“花痴”的行为怎样定性。所谓花痴,是指青春型精神病患者。身患此病的人,性欲亢奋,没有羞耻感,喜欢追逐男性并与之发生性行为,因此,应属于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人。如果明知是花痴,仍主动勾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如果不知是花痴与之行奸的,但在行奸过程中觉察出其行为异常仍继续奸淫的,可按强奸罪治罪科刑,但可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不可能确实亦不知道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妇女是花痴的,则不能以强奸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对此类案件应当慎重,要全面查清有关案情,如男女双方平时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后以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切忌草率从事。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这时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即“假就真推”,则应认定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六、医生利用职权奸淫患病妇女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以不给其作认真治疗、故意推迟治疗时间等作要挟迫使妇女就范的,则应视为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如果是采取抚摸、猥亵、语言调戏等引诱手段勾引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则不能以强奸罪治罪。
七、包办买卖婚姻中的性行为如何认定也是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的妇女出于父母包办,不情愿地同男方登记了结婚,但拒绝发生性关系,男方于是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宜以强奸论,情节恶劣且女方根本不承认婚姻关系成立要求解除的,可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或虐待罪治罪。向有关机关提出撤销其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的,一定条件仍可构成强奸罪。
八、幼女由于早熟,体貌特征很似成人,并向行为人谎报年龄,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按当时情况也不可能知道的,对之是否定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当构成犯罪,但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认为一般要构成犯罪,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年轻,双方如是在恋爱中自愿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此时,由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主观上既无强行奸淫的故意,又无利用幼女无知进行奸淫的故意,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构成条件,不能构成强奸罪。
刑事辩护案件判决公告
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贩卖毒品案,一审判决11月有期徒刑。
最新:走私毒品案,判决缓刑!
涉嫌合同诈骗40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指控乔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有期徒刑。
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贩卖、运输11公斤冰毒,一审判决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最新:王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决五年有期徒刑;
最新:刘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判决缓刑;
最新:赵某某容留卖淫案,判决一年四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金额巨大,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徐某放火案,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贩毒100克,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赵某某贩卖毒品案,3500克,判决死缓。
最新: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判决缓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耿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缓刑。
最新: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手机)一案,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贩卖毒品100克,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某抢劫案,数额巨大,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司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抢劫罪未予认定,一审判决五千元罚金刑;
最新:孔某某行贿案,一审判决缓刑;
最新:刘某抢夺案,一审法院判决7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甄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制品)案,涉案金额70余万元,判决5年有期徒刑;
最新:朱某某强奸案,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最新: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最新:张某运输毒品案(涉案近2000克冰毒),判决有期徒刑15年;
最新: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11公斤),判决10年有期徒刑;
最新:孙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有期徒刑13年;
最新:熊某盗窃案(价值6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2年3月;
最新:张某某强奸案,判有期徒刑2年6月;
最新:李某某抢劫案,判决一年六月有期徒刑。
最新: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两处重伤、两处轻伤,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最新:陈某某贩毒3000余克,最高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
最新: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缓刑。
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金额达50余万元,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涉嫌贩卖毒品达100余克,无罪释放!
辩护成功:职务侵占20余万,改为6万余元,判缓刑一年;
辩护成功:王某盗窃价值20余万,判决认定1万余元,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毒3300余克,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价值达7万余元,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罪,判决六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杨某某抢劫案,认定自首、从犯,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辩护成功: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三项罪名,判决九年六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韩某某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一年三个月;
辩护成功:苟某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4000余克,判决无期徒刑!
辩护成功:贩卖毒品30余克,经辩护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1年6个月;
辩护成功:赵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成功:张某寻衅滋事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成功:陈某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
辩护成功:张某盗窃案,价值三万余元,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成功:经辩护成立自首,寻衅滋事案判九个月有期徒刑。(未赔偿、谅解)
辩护成功:姜某某涉嫌绑架罪,改为敲诈勒索罪,判决九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信用卡诈骗罪(60余万元),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王某某抢劫三起,经辩护认定一起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最新:贾某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辩护成功:冯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缓刑;
辩护成功:黄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判决2年有期徒刑;
最新:王某某抢劫案(入户持刀),经辩护立功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最新:王某某寻衅滋事案,无罪释放。
最新:李某某受贿案,判决缓刑;
最新:李某某行贿案,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职务侵占金额近10万元,经辩护判决2年6个月;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赵某某故意伤害、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五死一伤),判决缓刑;
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死缓;
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决缓刑;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决无期徒刑;
鲁某非法拘禁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某某涉黑、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判决有期徒刑七年;
董某某抢劫案(多次),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高某某盗窃案,判决缓刑;
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判决缓刑;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颜某(持械)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最新:方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缓刑。
齐某某故意伤害(重伤)案,(已判缓刑);
最新:吕某某重婚罪、窝藏罪,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
最新: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决缓刑;
最新:苏某某敲诈勒索案,法院判决缓刑;
最新:陈某诈骗罪,判决缓刑;
最新:王某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陈某某非法经营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
最新: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缓刑;
最新:马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一年;
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有期徒刑1年;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法院认定自首,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高某故意伤害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法院改判七年
安某某抢劫罪(入户抢劫),判决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马某某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扈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判决有期徒刑3年;
梁某某持械聚众斗殴案(有期徒刑两年)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拘役四个月)
曹某诈骗案(判决拘役五个月)
冯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贪污案(判决无罪);
吴某某开设赌场案,(已判缓刑);
陈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抢劫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已判缓刑);
王某某保险诈骗案(已判缓刑);
郑某某盗窃案、包庇案(已判缓刑);
宋某某盗窃案(已判缓刑);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已判缓刑);
闫某某抢劫案(已判缓刑);
翟某某妨害公务案(已判缓刑);
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已判缓刑);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判处拘役两个月);
李某某诈骗案(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
朱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张某某抢劫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有期徒刑4年);
王某某诈骗案,判决有期徒刑4年;
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判处15年,二审改判7年)
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故意伤害(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朝阳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310184676,中共党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2023年天津市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领域专业律师;获天津首届最佳青年刑事辩护律师称号;2019年获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专家;荣获天津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多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
王朝阳律师执业近二十年,系资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众多成功刑事案件的积累,多年刑事法律生涯的磨砺,练就了成熟的刑事辩护胆略与谋略,更具备了善辩与敢辩的职业素质,所办理的全国各地重大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均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受到当事人与委托人的肯定和赞许。多家媒体及网站报道过王朝阳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其中多数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如办理国内影响较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涉枪犯罪案件、重大集资诈骗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抢劫杀人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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